汤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3民初*号
原告:汤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1,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现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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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1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其与徐某1离婚;二、婚生子徐某2由其抚养,徐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徐某2独立生活为止。事实和理由:其与徐某1于2010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徐某2。婚后感情尚可,2017年5月起,因徐某1未尽到家庭责任且存在经济问题致双方产生纠纷,目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徐某1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汤某与徐某1于2010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徐某2。婚后感情尚可,自2017年5月起,因家庭琐事等原因致夫妻感情不睦。2018年5月7日,汤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对汤某、徐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汤某与徐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汤某要求与徐某1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汤某与徐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30元,由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翔
人民陪审员 裘亚星
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缪子昊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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