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1与顾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14民初**号
原告:顾某1,女,汉族,无业,户籍在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无锡市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某2,男,汉族,梅村西玛梅达电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无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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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1与被告顾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磊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栋、被告顾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惠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女儿顾焰焰由顾某1抚养,顾某2支付抚养费900元/月至顾焰焰独立生活时止;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顾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顾某1与顾某2于2007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收养一女顾焰焰。双方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后顾某2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打骂顾某1,且顾某1生病住院,顾某2也不关心照顾,顾某2也不承担家庭开支,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顾某1曾于2016年起诉过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修复,故坚决要求与顾某2离婚。
顾某2辩称:如果女儿顾焰焰由顾某2抚养则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由顾某1提供了结婚证、户口本、民事判决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事实、子女情况、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均无异议,本院对于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对于解除婚姻有异议,双方一致确认自2015年12月起双方分居至今。顾某2表示如果女儿顾焰焰由其抚养则同意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双方领养一女顾焰焰,现9周岁,平时由顾某1及其母亲照顾。顾某1主张孩子由其抚养,理由是孩子从小由其照顾,与其较为亲近,顾某2独居在外,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其主张顾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顾某2主张孩子由其抚养,理由是顾某1自己都需要他人照顾,没有能力照顾孩子,也没有能力辅导孩子的功课,其主张顾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经查,顾某1现每月有房屋租金收入5000元左右;顾某2在上班,每月有4000元左右的收入。
关于财产分割,顾某2主张美的挂壁式空调一台、华硕台式电脑一台归其所有,顾某1表示同意。
诉讼中,顾某2陈述顾某1患有精神疾病,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并向法庭提供顾某1的病历,因医生字迹潦草,双方无法说明病历记载内容,只能确认2012年11月5日就诊科别处载明“精神”;2012年11月22日的记录中载明“既往有精神病史服药”。顾某1对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在十多年前曾患有精神疾病,现在通过治疗已经好了。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现顾某1、顾某2经过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均未作出修复和改善夫妻感情的努力,亦无共同生活,现虽顾某2仍不同意离婚,但仅是因为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谈拢,并不能说明双方感情尚有修复可能,故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双方共同领养一女顾焰焰,由顾某1及其家人照顾,顾某2虽然提出顾某1有精神疾病,无法照顾孩子,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顾某1曾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证明顾某1现在仍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精神疾病,因孩子是女孩,成长过程中由母亲照顾更为妥当,且结合孩子目前的成长环境、双方的实际生活境况,顾焰焰由顾某1抚养更为适宜,顾某1对抚养费的主张亦属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共同财产,双方确认的财产分割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顾某1与顾某2离婚。
女儿顾焰焰由顾某1抚养,顾某2自2017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顾焰焰抚养费900元至顾焰焰独立生活时止。
美的挂壁式空调一台、华硕台式电脑一台归顾某2所有,由顾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至顾某1处拿取。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此款已由顾某1预交),由顾某1、顾某2各半负担60元(顾某1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60元由顾某2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顾某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某1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徐晓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晶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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