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2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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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无业。曾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2月、2013年12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十五日;因犯盗窃罪,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8月、2013年2月、2015年3月、2016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一刑诉[2019]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利用男女朋友身份,以出事需要去派出所走关系、虚构其姐姐身份谎称生白血病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暂住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的被害人朱某及孙某信任后,先后诈骗他人钱财共计300697.65元。其中,诈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00950元,诈骗被害人孙某人民币99747.65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属累犯。
被告人蒋某当庭辩解称:系借贷关系,不是诈骗;从朱某处仅借到10多万元,孙某未借给自己39169元。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虚构理由仅有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存在朱某兑换现金的情况,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开销未予区分,系民间借贷,目前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蒋某虚构事实,认定被告人蒋某金额的证据不足,应疑罪从无。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虚构家庭情况,利用与被害人谈某女朋友取得信任后,以需要走关系、其姐生病等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0697.65元。
1.2018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蒋某利用与被害人朱某谈某女朋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需走关系、生病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2009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蒋某以朋友被抓需到派出所走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20000元。
2)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蒋某以朋友结婚需送礼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6000元。
3)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蒋某以生病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2000元。
4)2018年2月6日、7日、8日,被告人蒋某以其手机店被查封需路费到深圳找其父亲解决为由,共骗得被害人朱某3800元。
5)2018年2月26日、3月1日、20日、29日、5月15日、6月5日、13日,被告人蒋某虚构其姐姐蒋某1的身份谎称蒋某被派出所抓走等需用钱走关系,分别骗得被害人朱某6000元、13000元、13500元、17000元、3300元、8200元、2700元。
6)2018年4月9日、10日、18日,被告人蒋某虚构其姐姐蒋某1的身份谎称其丈夫公司有笔账对不上需要填补,骗得被害人朱某20000元。
7)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蒋某虚构其姐姐蒋某1的身份谎称其需要还信用卡,骗得被害人朱某15000元。
8)2018年4月28日、5月9日、5月12日,6月6日至7月11日,被告人蒋某虚构其姐姐蒋某1的身份谎称其看病需要钱,共骗得被害人朱某55950元。
9)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蒋某虚构其姐姐蒋某1的身份谎称其要还钱给蒋某哥哥,骗得被害人朱某5000元。
10)2018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蒋某虚构身份、编造事实,多次骗得被害人朱某9500元,其中支付宝转账5200元,微信转账4300元。
2.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蒋某利用与被害人孙某谈某女朋友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需走关系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99747.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14日、8月8日、8月28日、8月27日,被告人蒋某虚构朋友被派出所抓走需要用钱走关系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孙某37400元,后经信用卡还款,实际损失31849.55元。
2)2018年7月21日、23日,被告人蒋某虚构朋友被派出所抓走需用钱走关系的事实,分别骗得被害人孙某7995.1元、39169元。
3)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蒋某以没钱花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2734元。
4)2018年9月21日、23日,被告人蒋某谎称公司出事需用钱走关系,分别骗得被害人孙某1000元、17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其在万达铜锣湾KTV上班时认识蒋某,蒋某说他在邮电路上开手机店,他父母在深圳开手机零件厂,外面人欠他很多钱,姐姐叫蒋某1,在父母厂里做会计,蒋某连续半个月左右天天来唱歌,后他提出确定恋爱关系,其同意的。2018年春节前,其和蒋某会经常联系,出去玩,但春节过后就很少能见到他了,最后一次见面是5月18日。蒋某1的微信是通过蒋某微信推荐加的,蒋某母亲是通过蒋某的微信和其联系,还把蒋某父亲的微信号推送给其,蒋某1的医生是用蒋某1的微信跟其联系,蒋某1还给过其一个她亲戚舅舅家儿子的微信,昵称是聚融财富。2018年1月开始,蒋某、蒋某1就以各种理由向其借钱,1月17日蒋某说他兄弟被抓需要找派出所走关系,借了2万元,1月22日蒋某说他朋友结婚没有礼金,借了6000元,1月24日蒋某说他有肾结石,借了2000元,2月6日、7日、8日蒋某说他的手机店被派出所查封了,要去深圳找他父亲解决,但没路费,共借了3800元,2月26日蒋某姐姐蒋某1微信联系其说蒋某在洪泽派出所因为赌钱被抓了要疏通关系,借6000元,3月1日蒋某1微信联系其说蒋某酒驾被抓,借13000元,3月20日蒋某1微信联系其说蒋某在南京高速被交警抓了,借13500元,3月29日,蒋某1微信联系其说蒋某到常州后又被常州警察抓了,借了17000元,蒋某1微信联系其说他老公公司有笔帐对不上,需要填补窟窿,4月9日、10日,18日共借了2万元,4月22日蒋某1微信联系其说还信用卡缺钱,借了15000元,蒋某1微信联系其说她生病了,4月28日、5月9日、5月12日共借了12000元,5月15日蒋某1微信联系其说蒋某又进了派出所,借了3300元,5月19日蒋某1说要还钱给蒋某哥哥,因为蒋某哥哥帮蒋某处理事情时也拿钱出来的,借了5000元,6月5日蒋某1说蒋某被常州派出所抓了,借了8200元,6月13日蒋某1说蒋某在上海做生意污染环境被抓了,借了2700元,蒋某1说在上海看病,6月6日至7月6日共借了48450元,蒋某1的主治医生用蒋某1微信联系其说再不打钱药和治疗都要停了,让其转钱救她,其在7月4日、7月6日共转了2万元,过了几天,蒋某妈妈又用蒋某的微信向其借钱,说蒋某1骨髓移植还差钱,其又在7月10日转了15000元、7月11日转了4500元。另外蒋某或是蒋某姐姐还以其他理由向其一共借了9500元,但蒋某没有用还信用卡的名义向其借过钱。2018年7月,其因为生病就催蒋某还钱,他和蒋某1在微信上以各种理由拖,到9月份其找不到蒋某和他所有的亲人才报警的。孙某是蒋某的闺蜜,其和孙某有过微信,平时基本没联系,2018年4月其和蒋某闹分手时,孙某把其删除,报警后双方又加回来了。2018年3、4月份,蒋某在苏州买了个1600元左右的高仿LV包给其,还送过其一个苹果X手机,送其的卡地亚戒指其想卖掉时,别人说是假的等事实,并有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印证。
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冬天,蒋某经常到其工作的绿岛咖啡喝茶就认识了,2018年4月,蒋某说让其去湖塘吾悦广场聚融财富做前台,还填了招聘单,4月中下旬蒋某说和朱林(指被害人朱某)分手了,说朱林知道他把分手的事告诉其后很生气,其就把朱林的微信删掉了。5月时还有聚融财富的员让其跟蒋某去苏州签合同,蒋某让其不要出面见客户,后蒋某说聚融财富的员工被抓了,让他帮忙做公司法人,他出200万元,是公司第二大老板,让其做公司的秘书,不用上班,每月5000元工资,蒋某多次提出让其做他女朋友,到6月其就答应了。蒋某说他以前在工地上做工程,后来跟朋友在邮电路合开了一家手机店,他的父母在深圳开手机零件厂,亲姐姐做奢侈品,姐夫是倒插门的,他爸爸在深圳还有个私生子,他在万达和大学城都有房子。蒋某和其住在其租的房子里,平时的开销大家都出,没成为男女朋友之前喜欢玩KTV,还叫其一起喝酒,在一起后有过几次去酒吧、KTV的情况。蒋某说朱林因为生病向他借了3万元。7月到9月间,蒋某说他银行卡被冻结,他朋友郭某(在邮电路上开手机店)和陈晓飞(聚融财富老板)被抓、公司出事等,多次向其借钱,其中7月14日网贷9400元,损失8849.55元,7月21日网贷13000元,蒋某还了两期,其余7995.1元没还,7月23日起,其又从借呗刷了39169元给蒋某,钱都是其还的,8月8日至27日刷卡套现,蒋某还了一部分,还有23000元,8月31日蒋某说没钱了,其网贷了2734元,9月21日,蒋某说他入股的聚融财富出事了,其网贷了1000元,9月23日套现17000元,8月时蒋某还用其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了车贷,买了辆尼桑天籁二手车,车子一直是蒋某在用,10月时蒋某说还不起车贷,把车子放在他外婆家,如果有人拖车,他外婆会付钱,后来就没见过车。9月时,蒋某说因为之前在苏州办贷款及做了小贷公司的法人,警察要找他,把他的手机卡放家里,如果他被抓了就让其用他的手机卡,打电话来的都是他的朋友或亲人,让其说是他女朋友,如果没钱了或者有困难,他们会帮其。蒋某被抓时身上的4500元钱是其信用卡里刷出来。其不知道蒋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蒋某被抓后,其用蒋某的手机卡用手机验证的方式登录了他的支付宝,看到支付宝里很多记录都是朱林给他钱,还有他还贷款的记录,蒋某说他的支付宝花呗、借呗的额度刷了10万元用于武汉网点的运营,但其登录后才发现花呗、借呗都没开通等事实,并有信用卡对账单、车辆转让协议及行驶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相印证。
3.证人陈某(系蒋某母亲)的证言,证实其和蒋某父亲离婚20多年了,蒋某近20岁时就跟着其,2010年起蒋某因多次盗窃被处理,出狱后一直没工作,跟其住在金鸡花园,2018年5月搬出去住的。蒋某曾问其拿了一两万开二手手机店,一个月就不做了,其帮他找了个开车的工作,去了几天也就不去了,蒋某没有固定收入,经常问其和他外婆要钱,每次会给三五千元,从没见他拿钱回来,蒋某还欠了很多贷款公司的钱。蒋某没有亲兄弟姐妹,亲朋中没有叫蒋某1的人,没有因为赌博、酒驾这些事情向家里求助走关系等事实。
4.证人张某甲(系陈某男友)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蒋某说他给女朋友买了辆二手车,要跟女朋友去浙江海宁,让其保管汽车,后来蒋某说找工作要花钱,想把车子出手,还联系了他朋友把车子开走但没卖掉,后其让蒋某把车子开回来,蒋某被抓后,他女朋友联系其,其才知道叫孙某,蒋某没提过朱林的情况等事实,并有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
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认识蒋某好多年了,是普通朋友,有时蒋某会到其店里来买二手机,有时也会在网上买了二手机再卖给其赚差价,其在邮电路开的手机零售店,没有与蒋某合作,也没有因为被抓找蒋某帮忙走关系等事实。
6.被告人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其父母离异,其跟着母亲,与父亲不联系,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亲戚朋友生重病住院,曾开过手机店,在认识朱林前关掉了,其在网上倒卖二手机,赚的钱只够自己开销,平时主要靠妈妈和外婆支持,妈妈现在没有工作,其在湖塘吾悦广场借了很多小额贷款,高消费主要是经常去酒吧、KTV。2017年11月其到武进万达铜锣湾KTV唱歌时认识的朱林,三四天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4、5月分手,从2017年年底到2018年4、5月份,其都是以信用卡还款为理由向朱林借钱,共借了七八万元,朱林用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其的,主要用于还小贷公司及平时开销,其给朱某买过卡地亚戒指,13000元左右;一个酷奇的包,12000元,自己的万宝龙手链也送给她了,还送过一个苹果X手机。朱林转给其的钱,大额的是借的,有些是她向其兑换现金的钱。朱林并不知道其家里的情况,只看到消费很高,条件挺好的,其从未说过消费是借的小贷公司的钱。2018年6、7月份朱林向其要钱,其没还过,因为没有钱。现在的女朋友叫孙某,2018年6、7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其经常带她去唱歌、逛街、吃饭、买东西,还带她去上海、苏州等地玩,都是其开销的,用的是家里给的钱。孙某也不知道其的实际经济状况,其花钱都是大手大脚的。朱林向其要钱时,其跟孙某讲其出事了,警察要找其,骗其说账户可能被冻结,用她的信用卡刷钱或网贷用于二人开销,但这个钱算是借孙某的,一共近10万元,答应还她的。8月时还用孙某的名义办车贷买了辆二手车,因为怕小贷公司来要钱,就把汽车停在外婆家。给孙某买过卡地亚的手镯、施华洛施奇的首饰、潘多拉的戒指等。送贵重物品给她们,有的是家里给的钱,还有些就是借零用贷的钱等事实。
7.被害人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朱某与被告人蒋某、自称蒋某妈妈、蒋某1、蒋某1的医生等人的聊天情况。
8.公安机关提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蒋某支付宝、微信与被害人朱某、孙某交易情况。
9.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蒋某银行卡账户款项有进即出,基本无余额。
10.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朱某辨认出被告人蒋某。
11.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从蒋某处扣押手机1部、人民币4500元,从证人张某乙处扣押天籁汽车一辆,人民币与汽车已发还被害人孙某。
12.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害人朱某提交公安机关苹果X型手机1只、戒指1只;被害人孙某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人蒋某手机卡三张,金色手镯1只、银色手链1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13.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蒋某拒不交代支付宝登录密码,被害人孙某提供了蒋某绑定支付宝的手机卡并能登录蒋某的支付宝账号,民警遂登录并提取了交易记录;所谓蒋某姐姐的微信号与蒋某的微信号均在案发时段在蒋某的手机中登录使用过等事实。
14.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蒋某被抓获归案,无检举揭发等事实。
15.本院(2011)武刑初字第688号、(2013)武刑初字第165号、(2015)武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蒋某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蒋某属累犯,系多次诈骗应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某属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蒋某无固定收入来源,且负有外债,其仍采用虚构身份、家庭情况骗取被害人信任,且借款用于个人还贷及挥霍,系以借为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对诈骗金额有异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指控诈骗金额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的转账记录所证实,即使存在部分双方共同开支亦属于犯罪成本,不应从总额中予以扣除,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赃款人民币300697.65元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各被害人,其中退赔朱某200950元、孙某9974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碧莲
人民陪审员 周 英
人民陪审员 朱小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建兰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