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2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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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一刑诉[2019]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已知的被害人李某(系被告人前妻)的微信密码及支付密码,秘密登陆李某的微信,采用微信转发红包给自己的手段,先后作案四起,窃得被害人李某总计人民币4019元(案发后,已全额退赔)。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69元。
2.2019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50元。
3.2019年8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00元。
4.2019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离婚协议书复印件、银行清单、扣押清单及手机照片、收条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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