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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学校费用不属于必须费用,要求不直接抚养方支付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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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6 12:21 浏览量 : 13272

刘某与江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02民初*号

原告:刘某,女,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母,女,住镇江市,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京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某,男,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女,住镇江市。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母、原律师,被告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被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的母亲刘某母和被告江某于××××年××月结婚,1999年11月23日生育原告刘某,2004年7月刘某母和被告江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母抚养原告刘某,被告江某按月给付工资的25%作为抚养费,到江某工作为止。协议签订至今,被告江某自2009年开始每月仅仅承担生活费1000元,初中之后所有上学费用、保险费都是原告的母亲刘某母承担,现请求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2018年的每月生活费差额144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高中两年学费、住宿费8447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某辩称:我不清楚原告计算的数字是如何得来的,我的工资并没有达到1万元一个月。原告去上高中没有人和我商量,两年高中一共花费了16万余元,被告的代理人愿意给孩子上贵族学校就应当自己付钱,我每个月都给抚养费我认为是足够的,孩子并不是我一个人抚养的,是要双方抚养。

贵族学校费用不属于必须费用,要求不直接抚养方支付被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刘某母和被告江某于××××年××月××日结婚,1999年11月23日生育原告刘某,2004年7月刘某母和被告江某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母抚养原告刘某,被告江某按月按照全部工资的25%作为抚养费,在每月10号付清,到刘某工作为止;同时还约定,女儿的医药费由男方全额负担;上学的费用、保险费由男女双方一人一半;江某每星期有一天的探望权。协议签订后,被告江某自2009年开始每月承担原告刘某生活费1000元,初中之后所有上学费用、保险费都是原告的母亲刘某母承担。

另查明:被告江某2009年至2018年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如下。

2009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59472元,年终奖600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5230元;

2010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57540元,年终奖600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5065元;

2011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51347元,年终奖1000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5098元;

2012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54584元,年终奖1000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5120元;

2013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57208元,年终奖1000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5157元;

2014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69063元,年终奖1320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5127元;

2015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77058元,年终奖1485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1076元;

2016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87600元,年终奖1800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2350元;

2017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96215元,年终奖1800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3916元;

2018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为107004元,十三个月的工资3916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工资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的母亲刘某母和被告江某因为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母抚养原告刘某,被告江某按月按照全部工资的25%作为抚养费,在每月10号付清,到刘某工作为止;同时还约定,女儿的医药费由男方全额负担;上学的费用、保险费由男女双方一人一半;江某每星期有一天的探望权。本院认为离婚协议对刘某抚育的约定是原告的母亲刘某母和被告江某自愿协商的意思表示,双方应自愿遵照履行;现被告江某提出原告刘某去上高中未和被告商量,刘某两年高中一共花费了16万余元,原告的母亲刘某母愿意给刘某上贵族学校就应当自己个人有实力付款,原约定已不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被原告的母亲刘某母单方面滥用,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原告之前去青岛上高中没有和被告商量,且原告两年高中花费巨大,已远远超过被告江某的实际支付能力,被告江某应严格按月按照全部工资的25%作为原告刘某抚育费至原告刘某工作为止,按照全部工资的25%确定的抚育费应包括刘某所有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被告江某2009年-2018年被告江某的实发工资总额为717091元,年终奖总额为106050元,十三个月的工资总额为42055元,三项合计865196元,按照25%的标准给付抚育费应为216299元,被告江某自2009年开始按照1000元的标准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2009年-2018年的给付总额为120000元;两者的差额为96299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2009年-2018年的抚育费96299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审 判 长  花秀骏

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

人民陪审员  仲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嘉琰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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