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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中,岳父将女婿打伤被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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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7 05:31 浏览量 : 10738

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311刑初*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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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甲,打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14日23时许,林某至徐州市泉山区丁楼村8组24号其岳父即被告人许某甲家,找与其闹离婚回娘家的妻子许某乙,在被告人许某甲家门口,林某与被告人许某甲及岳母郑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厮打过程中,林某将郑某头发拽掉一缕并致郑某体表多发软组织损伤及左手中指甲床出血,被告人许某甲持铁棍将林某打伤,致林某鼻骨左侧粉碎性骨折,头部瘢痕长度累计7.0cm,右大腿外侧挫伤面积20.0*2.0cm。经鉴定,被害人林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及右大腿外侧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郑某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处理。2015年7月3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许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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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许某甲与林某达成和解,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林某出具谅解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不持异议,且有涉案铁棍、树枝、头发等物及林某、郑某伤情照片,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林某及郑某的病历、病案材料,证人郑某、滕某、许某乙、韩某、丁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2015)泉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办理案件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许某甲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案件审理期间与被害人林某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本案全案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磊明

审 判 员  黎 方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彬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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