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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确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可以经过法院确定有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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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7 17:51 浏览量 : 11029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1民初*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个体,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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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某某城X-X-XXX室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某某城X-X-XXX室归原告所有。但至今被告没有配合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0月1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房产泉山区某某城X-X-XXX室归女方所有……”因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遂于2019年4月4日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

离婚协议确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可以经过法院确定有效 (1)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某某城X-X-XXX室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某某城X-X-XXX室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兆云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陆建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鹿 清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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