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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助过户不履行,起诉法院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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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8 08:45 浏览量 : 4724

庞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2民初**号

原告:庞某,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律师,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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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尚东国际花园三期C11-1-1202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于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尚东国际花园三期C11-1-1202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拒不配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于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尚东国际花园三期C11-1-1202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承担。现原告已于2019年2月11日向徐州市地税局缴纳完房产契税,准备办理该房产房产证,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形成本案。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徐州市房产交易税收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离婚协助过户不履行,起诉法院获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登记至被告名下。经本院审理后,未发现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关于被告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登记至被告名下的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登记至被告名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庞某办理位于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尚东国际花园三期C11-1-1202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至原告庞某名下)。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吴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玮

书 记 员 高晶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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