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获得孩子抚养权却不直接抚养,另一方要求变更获支持
获得孩子抚养权却不直接抚养,另一方要求变更获支持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9 10:01 浏览量 : 8963

孟某与孙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02民初*号

原告:孟某,女,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男,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婚生子孙某2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对外赊欠巨额债务,将婚生子交由其父母后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抚养责任。被告父母年迈,也不适宜照顾年幼的孩子。原告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1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获得孩子抚养权却不直接抚养,另一方要求变更获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1于2017年6月15日在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孙某2,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被告的户口登记表、离婚证、离婚协议、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马头村村委会证明、徐州市鼓楼区万福园酒店工作证明、原告父亲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并没有实际抚养孩子,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婚生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综合原被告双方目前的状况及收入能力,从维护婚生子利益出发,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某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由原告孟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 盈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琪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16535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