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孙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02民初*号
原告:孟某,女,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男,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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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婚生子孙某2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对外赊欠巨额债务,将婚生子交由其父母后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抚养责任。被告父母年迈,也不适宜照顾年幼的孩子。原告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1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1于2017年6月15日在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孙某2,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被告的户口登记表、离婚证、离婚协议、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马头村村委会证明、徐州市鼓楼区万福园酒店工作证明、原告父亲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并没有实际抚养孩子,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婚生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综合原被告双方目前的状况及收入能力,从维护婚生子利益出发,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某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由原告孟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 盈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琪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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