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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妻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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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9 11:02 浏览量 : 5628

吴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02刑初*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1日、2018年5月14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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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8]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绍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彭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徐州市鼓楼区某公寓2号楼4单元402室内,因家庭琐事与李某(案发时系被告人之妻)发生矛盾,后吴某对李某进行踢踹,致其尾椎骨折,双侧大腿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尾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体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吴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本案系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激化引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徐州市鼓楼区某公寓2号楼4单元402室内,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矛盾,后吴某对李某进行踢踹,致其尾椎骨折,双侧大腿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尾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体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故意伤害妻子被判刑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10月17日8时许,吴某在徐州市鼓楼区某公寓2号楼4单元402室内,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矛盾,后吴某对李某进行踢踹,致其尾椎骨折,双侧大腿皮肤挫伤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0月17日8时许,在徐州市鼓楼区某公寓2号楼4单元402室内,吴某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矛盾,后吴某对李某进行踢踹,致其尾椎骨折,双侧大腿皮肤挫伤的事实。

(3)证人张某、袁某、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7日8时许,吴某与李某在徐州市鼓楼区某公寓2号楼4单元402室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吴某将李某打伤的事实。

(4)门诊病历及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的受伤情况,以及其尾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体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5)民事调解书,证明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吴某与李某经调解离婚的事实。

(6)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吴某对李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李某谅解。

(7)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主动到案情况。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案系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经缓刑听证及征求其居住社区的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玉荣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娇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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