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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爱意的短信和红包被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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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2 21:26 浏览量 : 10277

王某1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11民初*号

原告:王某1,男,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李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女,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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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1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李律师、被告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蔡某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自愿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婚后原被告之间矛盾渐渐显现出来,经常因小事吵架、打架,并多次惊动派出所。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

蔡某辩称:1.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2.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暂不作任何答辩。

表明爱意的短信和红包被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阴历5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更多证实被告与原告母亲之间产生矛盾,且原告还于2017年9月24日向被告发送的包含“我爱你,老婆”“我舍不得和你离婚”字样的短信,其举证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婚后生育一子,希望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给双方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1与被告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梦源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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