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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之名诈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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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3 06:29 浏览量 : 6474

被告人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23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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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2016年4月7日因嫖娼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延期并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刘其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程某某通过QQ聊天、微信聊天、朋友介绍等方式认识被害人王某1、陈某1、李某1等人。其间,其以谈某、结婚过日子为名,先后骗取上述被害人财物计13万余元。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数额巨大。

被告人程某某辩称:自己系向被害人借款,不是诈骗。

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程某某所供述的工程真实存在,并非虚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以恋爱之名诈骗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微信聊天等方式认识被害人王某1、陈某1、李某1、王某2、张某1等人,谎称与上述被害人谈某、共同生活。后被告人程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工人受伤需要赔偿等为由,骗取上述被害人计13万余元。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1,并谎称与被害人王某谈某、共同生活。其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其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2万余元。经被害人王某1催要,被告人程某某归还1万元。

2.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陈某1,并谎称与被害人陈某1谈某、共同生活。其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其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1万元。

3.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1,并谎称与被害人李某谈某、共同生活。其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工人受伤、打伤他人需要赔偿及工地需要用钱、购买车辆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10万余元。

4.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2,并谎称与被害人王某2谈某。其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1万元。

5.2015年8、9月,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1,并谎称与被害人张某1谈某、共同生活。其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偿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4年,经崔某介绍,自己与程某某处对象,程某某自称做工程、有多处房产、想和自己共同生活,程某某以其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2次骗2万余元,后归还1万元。

(2)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2013年,自己通过微信认识程某某,程某某称其已离婚,现在连云港做工程,想和自己共同生活,后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月,程某某称其在泗阳县新袁镇做工程,以工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自己1万元,并欠自己工资约1万元。后自己发现程某某还有一个女人叫李某1,李某1被程某某骗了很多钱。

(3)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5年3月,程某某自称“程建”,与自己微信聊天。4月,程某某至自己家中,自称离婚,想和自己结婚。5月,程某某以工人受伤需要赔钱为由,先后2次共骗取自己2万元;6月,程某某以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自己1万元;6月左右,程某某以打伤他人需要赔钱等为由,骗取自己7000元,自己还帮其承担1万元高利贷;6、7月,程某某以工地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自己1万余元;7月,程某某以工地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自己2万元;9月,程某某以买车做蔬菜生意为由,骗取自己买车钱款3.5万元,后程某某归还3000元。其陈述还证实,听程某某朋友柏某1说,程某某没打算和自己结婚过日子,就是想骗自己钱,程某某还骗张某1、陈某1、王某1等人,自己联系张某1、陈某1均证实被程某某骗钱等情况。

(4)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6年2月,经朱某2介绍,自己和程某某处对象,程某某称其搞房地产开发,在连云港有一套房产,在泗阳有2套房产、宝马及丰某拉轿车各一辆,想找一个女人共同生活。程某某以偿还贷款为由骗自己1万元,后程某某将自己微信、电话拉入黑名单。

(5)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5年8、9月,程某某通过微信加自己为好友,其自称程建、单身、想找个女人过日子,其本人做工程。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程某某以还信用卡为由骗自己4000元。听说程某某还骗李某1等人。

(6)证人崔某证言证实:自己介绍一名泗阳男子(即程某某)与王某1处对象,后听说王某1被该男子骗钱等情况。

(7)证人朱某1(陈某1母亲)证言证实:程某某与女儿陈某1谈对象,骗陈某11万元。

(8)证人蒋某(李某1儿子)证言证实:2015年,自己母亲李某1认识程某某,程某某自称做房地产生意。6、7月份,母亲称程某某因工地资金紧张需要向自己借钱,自己转账计6500元给母亲。

(9)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李某1向自己借款2万元,称其对象程某某要买车,后听说程某某跑了。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李某1向自己借款1万元。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5年,程某某和李某1借自己6000元,后听说李某1被程某某骗钱等情况。

(10)证人李某2(李某1弟弟)证言证实:2015年5月28日,李某1称其对象程某某工地上有工人受伤,急需1万元,母亲取现1万元给程某某。9月,李某1称程某某要买车,向自己借1万元,自己取现1万元给程某某。程某某一直未归还该2万元。

(11)证人司某、侯某证言证实:2014年,程某某租住自己房屋,欠租金3700余元。其间,程某某先后与王某1、陈某1住在一起。程某某欠王某12万元,程某某挪用工人工资还王某11万元。

(12)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自己通过邱某认识程某某,其自称程杰。2016年2月,自己介绍程某某、王某7(即王某2)处对象,后听说程某某骗王某71万元。

(13)证人邱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自己认识程某某并与其以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生活。程某某称其在宿迁做工程、有宝马轿车,离婚三年,前妻是连云港人(富二代),有一个女儿,现在想和自己结婚。二人相某至2016年4月。其间,程某某仅在自己生日时送花、买戒指等花费约2000元,其余都是花自己的钱,包括生活开支及为其购买的苹果6sP手机一部。程某某一直称宿迁政府欠其工程款一、二百万未发放。程某某告诉自己其前往河南考察项目、做生意需要用钱。2016年3月16日,自己以房屋向银行抵押申请到贷款16.3万元,程某某让自己将其中10.5万元转至其银行账户,后因发现程某某告诉自己的家庭情况都是假的,经多次索要,程某某将上述10.5万元归还自己。2016年4月6日,程某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程某某谎称其因赌博被罚款,自己帮助其缴纳罚款1万元。其还证实,程某某曾使用他人信用卡透支1万元,并有一女子向其索要该1万元。销售单证实:2016年4月9日,邱某购买苹果6sP手机一部。

(14)证人柏某1证言证实:系程某某朋友。程某某与四川的老婆离婚、有一个儿子,其以前在工地带班,不认真工作,成天和其他女人鬼混、骗钱。2015年6、7月,程某某让李某1给其做四万元贷款,自己以为程某某是和李某1过日子。后7月的一天,程某某又带一个叫阿某的女人,介绍是其女朋友,并称从阿某身上弄钱用,后因阿某不同意用自己身份证给程某某做贷款,程某某说阿某没有利用价值,双方分手。2016年1月,程某某带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并称老婆,自己劝程某某不要同时和多个女人交往,程某某说其不是真的想和这些女人结婚,只是想从她们身上拿点钱用。2015年12月,李某1贷款给程某某买车,李某1被程某某骗了十几万。程某某通过微信找附近的人,找到李某1、阿某、邱某、张某1、陈某1等人,谎称和她们结婚过日子,程某某与她们同时交叉交往,以工地缺钱等理由骗她们钱,骗来的钱被程某某用于吃喝玩乐,程某某本人没有经济来源。

(15)证人黄某证言证实:系程某某朋友。2015年其间,程某某同时交往多个女朋友,均是40岁左右的单身女人。其中,程某某骗李某17、8万元,骗张某14000元。骗来的钱用于吃喝玩乐。

(16)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4年3月,程某某让自己帮助其在工地带工人干活,陈某1在工地帮做饭。程某某投入工地约1万元,后工程老板将这些钱全部补给程某某。程某某欠自己工资约7000元、欠陈某1工资1万余元。程某某骗很多女人钱,其中骗陈某11万元。其还证实,在工地其间,给程某某干活的工人没有人被搅拌机搅伤。

(17)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2016年3、4月,自己到泗阳县新袁某集名城工地做活,程某某是瓦工包工头。工人工资由开发商发放到程某某手中,程某某拿到钱后发一部分工资给工人、留一部分其自己使用,后程某某欠工人工资越来越多,就用烟和酒抵账,还向自己借5000元,程某某在工地不需要投钱,工地没有工人被搅拌机搅伤。2014年底,程某某借高利贷并让自己担保,后程某某没有还钱,自己替其偿还四个月利息共计6000元。2015年6月,工人因拿不到工资在工地闹事,程某某打闹事的工人,自己被程某某打伤住院,其间,程某某带一个女的到医院将自己担保的1万元高利贷承担下来。其还证实,程某某还有两个对象,一个是在工地给工人做饭的陈某1,另一个是连云港人,程某某让自己骗对方其是工程开发商。

(18)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2014年3、4月,自己在工地给程某某干活。开发商詹某曾发放12万元给程某某,规定程某某分别给大工、小工发放生活费1500元、1000元,其实际给大工、小工发放生活费1000元、500元,并称过几天补发剩余部分,程某某拿剩余的钱到泗阳找小姐、唱歌、洗澡。程某某跑了以后,开发商替程某某补发所欠工人工资。

(19)证人张某3、詹某、王某4证言证实:程某某在泗阳县新袁镇开发新集名城工地做瓦工清包,施工过程中,程某某带的工人无人受伤。开发商按照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给程某某共40万元(包含工人工资30万元),程某某仅支付工人部分生活费,剩余的钱被程某某花掉,后工人讨要工资闹事,程某某跑掉了,开发商又替程某某承担13万元的工人工资。程某某在工地没有投入资金。

(20)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2016年5月18日,程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向自己借款5000元用于缴纳保证金,后程某某拒绝还钱。其还证实,程某某在泗阳县新袁某集名城工地带工人干活,不需要其投入资金,及程某某家庭情况等。

(21)证人陆某1证言证实:2014年7、8月,程某某开始在自己摊位处买豆腐、千张、豆芽等给工人做饭,至2016年,程某某共欠自己菜钱700余元。证人李某3、董某1、杨某1、杨某2、董某2、王某5、张某4、梁某1、宗某、汪某、陆某2、颜某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6年,程某某曾在自己摊位买菜,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证人王某6证言证实:2014年底,程某某向自己借款1000元,并谎称要买自己的羊肉给工人发放福利,后其以工程款未发放为由没有买羊肉,也没有还款。

(2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4年,程某某借自己2000余元未归还。2015年,程某某借自己1100元未归还,自己替程某某担保贷款5万元。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0年,程某某向自己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

(23)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程某某借自己2000元未归还,并同时欠很多人钱。其还证实程某某没有职业,平时和很多女人处对象,开始给女方吃饭等花点小钱,后来再骗女方大钱。

(24)证人梁某2证言证实:程某某借自己1万元未归还。程某某喜欢唱歌、到夜总会找小姐,每次花费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程某某从自己处拿了约2万元酒作为工资抵账给工人,未付钱。

(25)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3、4月至2016年1月,自己通过他人介绍、微信等认识王某1、陈某1、王某2、李某1、张某1等人,自称单身、想找一个人过日子和对方谈某。其间,自己以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偿还贷款等为由借陈某11万元、张某15000元、李某11万元,因与李某1共同做蔬菜生意买一辆货车。自己和王某1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向王某1借钱。借到的钱某被自己用于发放工人生活费、工资等。

(26)交易明细证实:王某1账户于2014年3月26日、6月21日共向程某某账户转账2万元。2014年1月16日,陈伏俊(陈某1父亲)账户取现1万元。用户名为李某4(李某1父亲)的存折于2015年5月28日、9月11日分别取现1万元、1万元。2015年7月20日,李某1中国银行账户入账4万元,后转出3万元(当天,程某某银行账户转入3万元,取现1万元),9月11日,李某1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取现0.5万元;蒋某银行账户于2015年5月10日取现1万元、5月21日取现6500元。2016年3月12日,王某2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1万元。2016年3月18日,程某某农行账户由邱某转入10.5万元。汽车贷款明细表、律师函证实:李某1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后因逾期未支付欠款收到律师函。上述交易名义与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一致。

(27)聊天记录证实:王某2向程某某催要钱款,程某某未还款并声称要打王某2等情况。

(28)借条证实:2010年7月23日,程某某借刘某25万元。2014年12月25日,程某某借梁某21万元。短信记录证实:张某2向程某某追要钱款等情况。

(29)结账单证实:侯某出具工资结账,欠陈某1工资15900元。

(2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1、王某2、张某1、张某2、朱某2辨认出程某某。

(30)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程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两部,分别发还邱某、周某2。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程某某辩称:自己系向被害人借款,不是诈骗。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程某某所供述的工程真实存在,并非虚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程某某隐瞒自己身份、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等真相,以“结婚”为由与被害人相某,虚构工地需要周转资金、工人受伤需要赔偿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将财物挥霍后逃匿。足以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系骗取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程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羁押其间取保候审,刑期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立长

代理审判员  杨露露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笑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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