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模板范文 > 关注《民法典》之新旧婚姻法对比
关注《民法典》之新旧婚姻法对比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5-30 09:30 浏览量 : 3443

关注《民法典》之新旧婚姻法对比

民法是最贴近每一位公民日常生活的法律,但是在过去数十年里我国一直未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我们日常所说的民法,其实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的总称。

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届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预示着中国民法典立法的进程终于接近尾声。一时间,在2020年的新旧交替之际,民法典即将正式发布的消息引发了无数人的关注。

其中《民法典(草案)》的最后一条规定了《民法典》自何时起施行,施行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同时废止,该规定被无数网友们称为灭霸条款,也由此看出《民法典(草案)》的正式发布和施行将会对每一位公民的生活带来很大变化,关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

1.取消了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自1982年被定为基本国策以来,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长速度,维持了社会的稳定进步,但是长期施行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因此2016年为了改善人口老龄化,我国开始推行二胎政策,而《民法典》则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将二胎政策正式划入法律规定中,这预示着日后国人生育不再受到限制,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同时还体现了立法者对人口管控的基本态度。

2.语言更加严谨。《民法典》第1041条中,将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中的儿童、老人修改成“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第1046条则将现行《婚姻法》第5条中:“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表述改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以及《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中将现行《婚姻法》中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改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等,都体现出修改后的《民法典》表述更为规范和严谨,更倾向于现行法律规范用语的表达,用词上更贴近现行法律的要求,更为专业。

3.内容更为丰富。《民法典》中第1043条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内容,表明了立法者对家庭关系的重视,将家庭关系和谐的期望写进法律中,不仅细化了婚姻家庭关系,也使得新的婚姻法律的内容更加丰富,更为贴近日常。

4.增加了近亲属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规定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明确下来,而在此之前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只存在于各大民法相关的教材中,并未正式编入法条之中,《民法典》将这一概念明确下来也是为了与刑法上近亲属的概念进行正式区分。

5.删去现行《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现行《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而《民法典》将这一规定删去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尊重婚姻自由。由于目前的医学水平并不能将任何疾病穷尽列出,因此现《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显然缺乏可操作性,为了使得《民法典》更为严谨,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切实保护婚姻自由,则将《婚姻法》第七条的第二款相关规定删去。

6.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改为可撤销的情形。《民法典》中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情形改为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修改前若婚前患病的一方将病情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即使表示能够接受也是不能够建立能够被法律允许的婚姻关系的,否则,这就相当于变相地剥夺了患病一方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将该情形改为可撤销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患病方的婚姻自由权利,又保障了身体健全一方的合法权益,日后身体健全一方表示后悔也能够到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7.对受胁迫的婚姻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较,民法典将受胁迫的婚姻情形中的撤销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不再是只有受胁迫一方才能提起。将提起撤销的请求时间也进行了修改,不再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而是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将维权主体和维权的时间都进行了扩大,进一步维护受胁迫一方的权益。

8.扩大了赔偿范围。我国目前《婚姻法》关于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而《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这一情形在现行《婚姻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强了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保护。

9.落实因家庭生活需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法典》第1060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倾向于对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处理,是对目前《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处理规定空白的一个填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10.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更细致。《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增加了“其他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的规定,为工资报酬和生产、投资的收益增加了兜底的表述。而在《民法典》1063条中的第二款将原来《婚姻法》的表述“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改成“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虽然修改后表述更为笼统,但是扩大了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凡是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赔偿和补偿都应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两个地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细化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1.新增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民法典》第150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新增法条明确了一方具有对另一方重大疾病的知情权,维护被隐瞒一方的可撤销婚姻的权利。

12.亲子鉴定相关规定有所修改。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亲子鉴定的规定中,经一方申请拒绝亲子鉴定的一方必须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若未提供证明则推定申请方的主张成立。但是,并不排除拒绝鉴定一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为了更专业和严谨,《民法典》经过修改后,亲子鉴定经申请就必须进行,不得拒绝这样有实质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判决才会更加严谨。

13.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民法典》第1077条为新增条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现行的《婚姻法》所没有的,目前的《婚姻法》只要双方夫妻对协议离婚达成合意处理好财产和抚养权问题后就可以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审查就可以领取离婚证。《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降低冲动离婚的几率,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但是弊端在于对于一些不怀好意不肯离婚人可以利用这一冷静期无限拖死对方,想要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对方的步步紧逼而无限退让,可能酿成更加严重的结果,同时限制了离婚自由,增加离婚的难度。笔者认为,立法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将控制的对象选择错了,控制离婚率,应该在普及理性的婚姻结合观念,而不是限制离婚,提高离婚的门槛。

14.抚养费相关规定的变化。将现行《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中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其中的“必要”两字删去,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在实践中,我国计算抚养费的标准一直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规定的20%-30%的标准进行计算,而《民法典》将“必要”二字删去扩大了抚养费标准范围,对于抚养费争取的空间就更大了。

15.取消鼓励晚婚晚育。在结婚率持续走低的社会背景下,《民法典》草案将现行《婚姻法》中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删去,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结婚态度的变化,支持在法律规定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和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范围内自由选择。

16.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态度转变。现行《婚姻法》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不予支持,除非有重大理由且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而《民法典》对这一表述作出了修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立法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态度转变,加大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力度,只要发现另一方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侵害行为,就可以提出财产分割,在前期最大程度保护受侵害一方的利益。

17.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后必须分居满一年才能准予离婚。这一条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也是除了离婚冷静期设立外经修改的《婚姻法》最引人关注的一项修改,也是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的内容纳入立法。这就意味着,本来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后,没有新理由只需要经过六个月就可以重新起诉离婚,经修改后,要求第一次起诉失败后,双方必须经过一年的分居,经再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无疑是另一个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18.新增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在经过《民法典》修改后,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判决原则,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受到出轨、家暴等侵害的一方可以更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帮助自己,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的情况上也获得了更多的优势,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再也不是难事。

在离婚这场战争中,没有人能够全身而退,及时止损应该是一位成年人理智的选择,无论是依据现行的《婚姻法》还是经过《民法典》修改后的《婚姻法》,学会判断自己所处的婚姻关系的问题,作出选择,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学会咨询专业的律师,知己知彼,都是为自己及时止损所做的努力。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来源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cache
Processed in 0.018585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