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实践中,对夫妻离婚后,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抚养费的范围及期限;当一方经济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变更抚养费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今天,为大家推荐的这篇玄武法院课题组的调研文章,通过对104件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在指出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抚养费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方案,具有较强的实务意义。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选取了江苏省2019年审结的抚养费纠纷案件104件。因给付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而起诉的有47件,其中,法院在对离婚协议审查后按照双方约定数额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有11件;除此之外的57件案件为子女起诉要求抚养义务人增加抚养费或抚养义务人请求降低抚养费。通过分析,司法实践在具体适用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时存在以下问题:
1、抚养费的概念不统一
司法实践中混淆抚养费概念和范围的情形,存在将抚养费与生活费、医疗费并列的法律逻辑上种属不清以及抚养费具体范围争议等问题。本文调研的104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关于抚养费的判项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型(77件,占比74%),即判决主文中只明确抚养费,但未释明是否包含教育费、医疗费等。这也就导致未成年子女产生大额教育费、医疗费后,当事人多次诉讼的问题。(2)混合型(20件,占比19.3%)。即判决中明确给付抚养费一方每月支付生活费,而医药费、教育费等凭票据定期结算。此类判决中,大多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医药费及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3)包含型(7件,占比6.7%)。即在判决中明确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并明确每月的抚养费数额。
2、支付抚养费的期限
现行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但成年子女读大学期间,父母是否有给付义务?本文调研的104件判决中,判决一方支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的有28件,占比26.92%。可见,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已有能力独立生活,父母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该规定是否未全面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的情况下,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
3、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依据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需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抚养费数额的比例,则区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比例均以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需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司法实践中,父母的工资收入是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本文调研的104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子女需求、父母经济能力等酌定抚养费数额的有48件;其中,在查明工资收入的20件案件中,酌定比例在20%-30%之间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有19件,低于20%比例的有1件。对于工资收入的考量,司法实务认定不一,有的以每月实发工资收入为依据计算,有的则认为应当按照税前工资收入。目前抚养费数额的标准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计算方法极为抽象,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指数、未成年子女人数和年龄层次,承担抚养费义务人工作性质及基本生活费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这造成实务中各地法院在适用上极不统一,并且现行法律也未规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
1、协议离婚中父母意思自治确定抚养费的弊端
父母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在法院协商时,可以自行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的关注点仅为离婚协议签订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只有父母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才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判决。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需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甚至离婚夫妻之间约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法院也不加以干涉,这也就导致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益的审查流于形式,进而很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
2、无法查明父母收入状况时抚养费难以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无法查明父母收入状况时以何标准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也没有规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本文调研的104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无法查明当事人收入时,法院参照江苏省农村/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有4件。参照给付抚养费一方工作同一行业的收入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有1件。
3、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规则不明确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满足法定条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但法律条文较为原则,尚不够细致,导致法院在适用时缺乏可操作性。现行法律亦未规定抚养义务人在何种条件或情形下可向法院申请降低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确定的基准是工资收入,有的法院则认为经济收入显著降低是不可忽视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具有合理性;也有法院认为需考虑收入降低的原因,若因主观原因导致经济能力下降的,不足以成为主张调整抚养费标准的理由。此外,如何判断经济收入显著下降,在实务中也缺乏统一标准。
1、抚养费的计算
《美国统一婚姻与离婚法案》【“The 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UMDA)】中第309条规定了“子女抚养”的内容。父母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或合法分居后,抚养子女的义务人,即父母一方或双方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合理的抚养费。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需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包括身体与精神状况,日常生活及受教育等),子女有无经济来源,父母的经济状况等等。
若无法查清抚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时,如何计算抚养费数额?美国纽约州的Kasabian v. Chichester一案的判决中,抚养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暂时没有收入来源,法院即以义务人拥有一定的技能资格,且年龄和健康状态均适合从事工作,最终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作为抚养费计算基础。因此,抚养义务人总收入不仅包括目前所得,还可基于过去工作状况或未来可能的工作推算其总收入。
2、抚养费的变更
对于变更抚养费情形的法律规定,《美国统一婚姻与离婚法案》特别强调“稳定性(strongly emphasizes stability)”,其中,第316节规定,变更子女抚养令的情形变化必须是实质性的且继续履行极为不合情理(so substantial and continuing as to be unconscionable)。也即,一般情形下,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应当尊重离婚时的合意,只有在发生当初无法预测的重大情势变更时,且若不变更继续按照原合意履行将极不合理时,法院才能对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予以变更。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大情势变更”,美国司法判例也确定了相应的具体裁判规则。即应当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一方面,相比于此前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按照目前收入计算出的抚养费数额高出20%,二是,该种情形已连续至少12个月。
1、抚养费的范围
日本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指不满20周岁的人。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给付义务人只需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如果年满20周岁的子女存在特别情况,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义务人继续给付抚养费?日本各家庭法院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成年子女若仍在大学期间,且无收入来源的,父母仍然有义务支付其生活费或医疗费。需要注意的是:首先,20周岁以上无收入来源的子女,父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理论依据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亲属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属于生活扶助义务;其次,父母需支付的费用仅包括子女大学期间所必需的教育费用、子女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需要支付医疗费等。最后,日本成年子女进入大学的比例较高,在这一现实情况下,考虑到教育优先,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不足的问题应当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抚养费计算指南
日本家庭法院有专门的抚养费计算公式,并作为调解和裁判抚养费时计算依据,其中,计算的要素包括父母的各自总收入、父母的基础收入、子女生活费、子女的年龄等。首先,确定离婚者的基础收入,根据抚养义务人的不同行业,区分了基础收入的计算比例,工薪阶层为总收入的34%-42%,自营业者为总收入的47%-52%;其次,根据子女的年龄层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若子女不满15岁的,子女生活费为抚养义务人基础收入×55÷100+55;若子女在15岁以上的,子女生活费则为基础收入×90÷100+90;最后,确定抚养义务人应当负担的子女抚养费金额。抚养义务人的基础收入与父母双方(包括抚养人与直接监护人)的基础收入之比乘以子女生活费即为子女抚养费数额。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够查明父母双方年收入总额、子女年龄等因素,就能根据上述计算公式确定抚养费给付金额,操作较为简便、准确。
抚养费是维持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费用。理论和实务存在争议的主要是抚养费范围的划定,如高额择校费用、“贵族学校”教育费、兴趣班等费用以及大额医疗费是否属于抚养费?笔者认为在实务中,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院处理涉少案件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抚养义务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法律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抚养费,故高额择校费、兴趣班等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的范围,但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出发,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则应当包含在抚养费范畴内。
关于给付抚养费的期限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明确抚养费权利人的范围来确定。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可以将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人范围分为四个类别:(1)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2)十六至十八周岁且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3)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来源,且仍在接受高等教育或职业培训的子女;(4)十八周岁以上,但因身体或精神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的子女。
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在制定抚养费计算表时,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基本的计算公式,再由各个省市按照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相应的计算比率,并考虑社会的动态发展状况。子女抚养费的功能实际上主要是满足子女的日常生活之必需,因此,在确定相关考量因素时,不仅要计算子女日常生活、学习等所必需的费用,还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及父母所需的日常生活费用,而不能简单地以父母的收入状况为依据机械地按相应比例计算子女抚养费,亦不能因支付抚养费而导致义务人无法保证其自身生活水平,应当尽量平衡子女所需日常生活费用与父母所需日常生活费用之间的关系。
本文建立起以下简易抚养费计算模式:子女抚养费=抚养义务人工资收入×(15%-45%),其中,抚养义务人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收入、奖金、公积金等全部收入,对于计算比率,现行比率20%-30%幅度较窄,不能满足多子女家庭或过高、过低收入家庭抚养费的计算。各省市可以按照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相应的范围。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最高标准,则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实际需求为限,具体可以按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层次确定;如果无法查清抚养义务人经济来源,则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或者同行业收入判断。如果抚养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则可以基于过去工作状况或未来的工作盖然性推算总收入。
明确降低抚养费的裁判规则,应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客观因素(非主观性),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而非抚养义务人主动作为所导致的情况。例如,(1)因经济效益、政策、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失业、收入减少;(2)因事故损伤、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3)患有严重疾病,需支出大额医疗费或长期需治疗康复的;(4)天灾人祸等导致减少或失去经济来源等情形。
其次,客观情况必须具有严重影响性。客观情况造成收入明显降低,如继续按照原定抚养费数额将导致给付抚养费一方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可确定浮动性的减少比例来判断收入是否明显降低,是否具有严重影响性。
最后,时间性的要求。如果收入减少不具有长期性,仅仅只是暂时的工资数额有所降低,且降低不多,就不能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
法院对子女抚养协议有权按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的处置是否有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否得到执行。对于离婚协议中明显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条款,法院应不予支持,并可依请求或依职权进行更改。
抚养费的数额及给付方式,直接关乎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如何妥善处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是少年家事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更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时,应始终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但归根到底,需要立法与司法形成良好互动,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抚养费确定标准不统一,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
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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