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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离婚协议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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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1-03-08 10:11 浏览量 : 3479

离婚协议引起“假离婚”后财产纠纷,签署离婚协议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现实生活中

有些人为了各种利益办理“假离婚

签署离婚协议

可是真离了婚,再后悔

还能撤销离婚协议吗?


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应综合考量感情创伤的弥补、小孩抚养教育等因素,不能仅以财产分割价值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一方以双方同住一套房屋或经济上有往来的事实主张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假离婚”,并以此主张另一方存在欺诈,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回放

张某与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 婚后因男方原因未生育,双方共同领养儿子张某某。


2017年3月27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女方李某所有,其补偿男方张某人民币50万元整,1年内付清;孩子由女方李某抚养。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直至2018年3月18日,双方因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发生矛盾,张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


张某诉称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共同生活,并有经济往来,李某是以假离婚获取购房资格为由骗其签订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情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依法重新分割以上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辩称

因双方年龄差异(李某比张某年长7岁)及观念差异等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一直分房居住。期间,张某多次提出离婚,李某为了孩子,一直努力寻求改善关系但未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女方父母高龄且身体状况不佳及双方多年共同经营公司等诸多不宜将离婚事宜公开等因素,双方遂协商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处理两人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确有咨询过离婚购房的事实,并且离婚后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未对外公开双方离婚的事实,也未分居,而是继续共同居住生活,仍继续以夫妻名义参与对方大家庭活动,认定双方协议离婚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意图是想以“假离婚”的方式使李某获得购房资格。


双方共同确认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扣除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张某占有25%的份额,应获得补偿款220万元左右,而根据《离婚协议书》只需补偿50万元,《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的分割对张某显失公平,依法予以调整,判令被告李某向张某补偿150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方是否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有关房产分配约定,涉案房产是否应当进行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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