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的一段缓冲时间,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冲动型离婚。
离婚冷静期并非近几年才提出,早在2003年以前的《婚姻法》中,就设置了一个月的离婚审核期;2018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今年刚刚实施的民法典,也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张女士和陈先生年届六旬,双方结婚已经35年了,儿女早已成家,定居外地。退休后,陈先生本想和老伴享清福,张女士却不想过了,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我受了他一辈子气,他从来不尊重我,老了我不想委屈自己,希望快点判决离婚,我拿到判决书就回老家”。张女士当日还在庭审时表示,她上个月就搬到宾馆住了,一天住宿费都要180元。
陈先生对此非常不解:一辈子都这么过来了,怎么就“不尊重她”。陈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认为陈某和张某的婚姻中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情形,根据案件审理经验和双方在庭审中的表现,认为双方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在承办法官的安排下,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同时介入。经过心理咨询,张某的情绪平复下来,认识到陈某的工作环境对其个性发展有较大影响,也肯定了陈某承担了较多的家庭经济责任。在调解员的指引下,陈先生开始了解进入更年期的妻子的情感需求。最终双方经过调解和好了。
法院在处理类似的双方结婚多年的案例时,是不是都以调解为主?像这种结婚35年的夫妻,是不是就很难离婚呢?
如今社会向着多元化发展,面对离婚率逐年递增的客观事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机械地劝和,会根据个案情况分析。对于陈先生和张女士这样只是存在危机的婚姻进行干预、引导,倡导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借助心理咨询、专业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文女士诉邱先生离婚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邱先生告诉调解员,他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开庭之后,发现文女士和邱先生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邱先生称不同意离婚主要是担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此有拖延处理离婚事宜的想法,对于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认识比较悲观。
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和前面的案件有什么不一样的呢?
一开始,男方表态坚决不同意离婚。在诉前阶段,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依旧没能和好。开完庭后,承办法官把掌握的情况告知调解员后,调整了调解的方向。把劝和变成了劝和平离婚,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拟定了初步的调解意见。经过调解员与丘先生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离婚的一致意见,孩子的抚养探视和财产分割问题也一并解决了。
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不是就不能通过民政局的途径来离婚呢?
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离婚的合意,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了。
罗湖法院作为省、市两级法院确定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基层法院之一,在四年前就与罗湖区妇联携手,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实现家事审判改革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对接、整合,创建调解家事纠纷联动机制的罗湖模式。这样做可以发挥法院家事审判的专业优势和妇联权益维护的职能优势,既实现调解机构、调解员队伍的整合,又实现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与司法救济的双向对接。
民法典实施后,罗湖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将继续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的“修复、诊断、治疗”功能,用司法守护家的温度。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