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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离婚案例 > 【10岁男孩】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06.06结案】
【10岁男孩】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06.06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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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19-11-14 11:39 浏览量 : 4531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案例】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离婚调解书,曹先生成功获得10岁男孩抚养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本市鼓楼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本市鼓楼区****室。

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A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儿子C归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C,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调解。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请求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监护权归被告B,原告A自2018年6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C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20日前
直接支付给被告B,直至C年满22周岁;
三、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室归原告A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室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产权归婚生子C所有(该房屋项下未还清贷款由原告A承担);
四、双方如有其他争议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49240元,减半收取24620元,由原告A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斌

人民陪审员陈宁

人民陪审员何春怒

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一王炎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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