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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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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拖欠离婚协议约定的变更补偿款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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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07 13:24 浏览量 : 10409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案例】离婚后拖欠离婚协议约定的变更补偿款被起诉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周严的逻辑思维、灵活的诉讼技巧,能变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但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等。离婚后,甲担心由于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等,自己的利益恐难得到切实维护,于是与乙协商,希望采取甲在价值上让步的方式,将协议中关于“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变更乙补偿甲X万元,乙也表示同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后,乙陆续支付给甲部分款项,尚有Y万元拒绝支付。为此,甲向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咨询,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才能使自己的Y万元债权得到实现。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谢律师认为,“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变更为“乙补偿甲X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现在甲主张乙应该支付余款Y万元,确实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甲若希望据此简单维权,诉讼风险是很大的。而离婚协议中虽然没有写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等,对甲具体实现自己的利益有缺陷,但是这种缺陷是不能导致甲的合法利益彻底缺失的。因此,处理好本案,表面上看起来是要乙支付余款Y万元,实质上是要通过适当办法证明虽然乙补偿甲X万元而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甲现在确实对乙拥有Y万元债权。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接受本案并提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甲直接向乙主张Y万元债权,是有诉讼风险的,为弥补证据缺陷,本案应该从甲、乙协议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入手,即甲在向法院递交诉状时,可按照离婚协议上写明的,要求乙履行为甲购买一套住房的义务。这样,虽然在究竟什么样的房屋才是甲、乙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写明的房屋的问题上,乙可能会缠诉,但是,离婚协议上写明的“一套房屋”按照最低价格标准换算,也是有价值的,且随着房价的上涨,价值肯定是超过Y万元的。如此,谢律师便是给乙出了一道选择题,即乙是愿意按照“一套房屋”的最低价格标准为甲购房,还是愿意说出自己已经如何免除了为甲购房这一义务。预计出于价值和利益的考虑,乙肯定是会选择后者。这样一来,“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将协议中关于“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变更乙补偿甲X万元,乙表示同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这一不利于甲的证据局面,倒会变成对甲有利的诉讼因素。也就是说,乙如果悖离事实真相胡编乱造,由于乙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说法,所以,甲只要提出异议,法院即不会采信乙的辩解;如果乙按照真相陈述,只要甲认可,该事实就会因为双方当事人认可而被法院认定,甲对自己向乙拥有Y万元债权这一主张,甲就无需再履行举证责任了,届时,甲只要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即可轻松取得胜诉的结果。

甲同意并接受了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的诉讼指导意见。

果然,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出于以下二个原因:(1)不愿意承担离婚协议上写明的为甲购买“一套房屋”义务;(2)无法用证据证明乙自己已经免除了这一义务,乙不得不承认确实存在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将协议中关于“离婚后乙为甲购买一套房屋”变更为乙补偿甲X万元的事实。只是,乙坚称自己无力继续支付Y万元补偿款。

起初甲没有证据证明的债权,而现在已经依法被认定对乙拥有Y万元债权。至此,诉讼结果已经显而易见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支付甲补偿款Y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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