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没工作影响争取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是男女两个人的事,其实和家庭环境和家庭背景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在日常实际审判中,在考虑孩子抚养权归谁时,法院往往会考虑的更多一些。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是一定的考虑因素,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女方一直在抚养孩子,离婚后抚养权也一般归女方。因此,父母即使无工作无收入,也可以取得孩子抚养权。
家庭环境会影响抚养权取得吗?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孩子抚养权该如何争取
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
一方穷困、生病可变更抚养权
何先生和赖女士于2004年协议离婚,约定3岁的大女儿由母亲负责抚养,1岁的小女儿由父亲负责抚养。现大女儿已读小学二年级,看到每个月支付的生活费不够她们使用,前妻在餐馆打零工,很难有时间照顾小孩的起居饮食和学习。而自己做生意收入较高,父母身体尚硬朗,能够帮忙照顾小孩,为有利于女儿的学习生活,何先生遂起诉要求由自己抚养大女儿。
在法官对赖女士的走访中了解到,赖女士的经济状况的确很差,她也感觉没有信心让女儿过上与其他同龄人一样的生活。而大女儿也表示自己已经成为妈妈的负担,如果爸爸愿意接纳自己,则随爸爸生活。最终,法院调解变更抚养权。
阿诚和阿欢于2004年结婚,2006年生育一男孩,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7年离婚,儿子由女方负责抚养,2009年开始,女方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看到儿子整天与喃喃自语的前妻一起生活,阿诚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归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现阿欢本人身患精神分裂症,且久治不愈,自身生活都不能自理,其儿子尚属幼年,继续随阿欢生活下去,会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利,遂判决变更抚养权。
法官刘绍通建议,父母不能贪图子女的抚养权而忽略了子女的成长环境,应该以小孩的学习生活环境为重,根据自己的经济、健康状况、照顾小孩的能力等情况来确定小孩的成长环境,共同协商哪一方成长环境对子女较有利,从而确定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
一方不尽义务应变更抚养权
邓先生和黄女士2008年12月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女儿由女方负责抚养,但女方却将女儿丢弃在男方家里,甚至没有来看望或支付生活费,下落不明。5年来,女儿一直无法入户,为了下一代健康成长,邓先生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几年来被告一直没有将女儿带在身边生活,也没有进行探视和给付女儿的抚养费。被告没有尽到法律赋予的抚养义务。现原告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张茂良建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则应变更抚养关系。
适当照顾无生育能力一方
阿美和前夫2006年结婚,2011年双方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约定7岁儿子由父亲负责抚养。
患有血小板减小症的阿美在离婚后经过多次治疗无好转迹象,2013年5月10日,阿美以生育容易导致死胎和危及母体生命为理由,向兴宁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变更由其抚养。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医院专业意见,阿美再婚生育怀孕时容易导致胎儿死亡,在妊娠阶段容易出现多器官出血,在分娩时容易出血感染危及生命。前夫罗某正值青壮年阶段,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家庭条件、经济条件又优越,其再婚后仍可生育子女。阿美请求其子变更由其抚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优先考虑随其生活的规定,遂判决变更抚养权。
法官卢红辉建议,父母无奈离婚时,在协商子女的抚养权中要考虑对方的生育能力,尤其是考虑女方生育儿女对母体的伤害,要本着谦让、爱惜对方的原则,尊重对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来源:广州离婚律师 离婚诉讼--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定?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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