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俩子女均是别人的,女方婚内出轨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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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23 17:10 浏览量 : 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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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是婚姻基本要义,对婚姻不忠不仅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
日前,上杭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女子在婚内出轨不忠,先后生育俩子女均不是其“夫”所生,男方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获得法院支持,依法判决女子赔偿男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5万元和返还子女抚养费4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10年原告傅某与被告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9年期间,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华某坚持要独自抚养二个子女,且无需傅某承担抚养费,引起傅某的怀疑,遂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傅某与两小孩之间的生物学父亲关系,后傅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本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华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导致怀孕并生育了两个非婚生子女。被告对原告隐瞒该事实,致使原告抚育两小孩二至四年不等。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该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身心健康,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以抚慰其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结合过错人华某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鉴于傅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双方间亦无法律规定的拟制父子关系,原告傅某对两孩子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傅某尽了相应的抚养义务。原告履行的抚养义务系受到被告欺骗下作出的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因时限太长,平时亦未保留相关证据,从公平角度出发,参照原、被告居住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华某赔偿傅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和返还傅某抚养费 4148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华某已自动履行部分判决确定金钱义务。
说法
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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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杭法院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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