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常遇到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已离婚且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进行重新约定。虽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因双方已无夫妻的身份关系,在实际操作中需认知到该补充协议可能是赠与合同,也需将可能发生的后果考虑周全。
案情简介
王某1的母亲冯某与父亲王某2于200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在2007年8月25日生育女儿王某1,后冯某与王某2于2015年12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1由冯某抚养,随冯某生活,王某2按月支付抚养费,对于夫妻共同的房产A小区601室,系双方于2005年10月共同购置,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今后该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归男方所有,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2016年5月,王某2与冯某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内容为: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A 小区601室进行重新分割,该处房产所有权归女儿王某1所有,由孩子居住,处置权归孩子,该房产权证暂由其父替其保管。
王某1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某2协助将A小区601室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王某1名下。
法院判决
1、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已经处理完毕,涉案房屋所有权即应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归王某2所有;
2、冯某与王某2在离婚之后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并非与离婚协议是一体的,而是冯某与王某2对基于离婚协议取得的财产所作出的向王某1赠与的意思表示,并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处理,也即是各自作出单方赠与王某1财产的意思表示;
3、王某2表示其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4、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应适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鉴于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法律特征,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撤销赠与。当然,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
本案中,如上所述,在冯某、王某2已不具备夫妻身份,且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2的情况下,王某1作为未成年人受赠房屋没有支付对价,且该案赠与也非是替代其它的道德义务,故不能仅以本案赠与发生在父女之间即认定为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在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王某2享有任意撤销权。判决驳回王某1的起诉。
笔者按
上述案例中,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就将房产归女儿王某2所有,即使王某1拒绝过户,王某2的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法院支持。
离婚后再行签订补充协议有多种原因,比如为了买房等原因假离婚后弄假成真或者离婚时没有考虑清楚或者一方认为离婚时被欺骗等。因离婚协议将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和儿女抚养“一揽子”解决,所以离婚后,在身份关系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再行签订补充协议除非双方均一致同意,否则一旦发生争议,诉讼请求很难被支持。所以签订任何协议,均应考虑好自身合法权益,以免权益受侵害无法救济。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原创 戚婷婷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