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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院如何判,离婚时房产证有孩子名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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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26 14:23 浏览量 : 1235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法律咨询】 看法院如何判,离婚时房产证有孩子名咋分?

 案例

  胡某和邱某本是夫妻,于1996年1月生育一子邱小。这家人于2003年12月16日取得某房屋产权,产权人登记为一家三口共同共有。2009年5月,胡某和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邱小随胡某生活。同年,胡某、邱小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当时,胡某已经携子搬离讼争房屋。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于:未成年儿子邱小是否应该分得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原告胡某、邱小认为,由于房产为3人共有,而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现两原告诉至法院,应按原、被告每人三分之一分割讼争房产,房产归两原告所有,由两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而被告邱某认为,讼争房产的购买款是由被告原先自住的一套住房出卖款所得31万元以及银行按揭贷款55万元支付的,被告每月还贷4000元;购买房屋时,邱小年纪还小,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支付能力,因此邱小不应分得三分之一房屋份额;而且,邱某和邱小的父子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解除,因此被告愿意保留邱小在房屋中的份额,若邱小愿意可以随时回来住。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购买于胡某、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未明确具体份额,故应认定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鉴于邱小当时年幼,未实际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邱小所得比例;邱某与胡某虽然离婚,但邱小仍是双方子女,父母的离异并不能改变子女与父母的亲情。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判决本案讼争房屋中属于胡某的份额归邱某所有,邱某补偿胡某房屋价值的35%,邱小的份额保留在讼争房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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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

  据律师介绍,从司法操作实践来看,一般法院会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这一事实,在处理房产权利时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本案中,法院考虑到邱小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处居住生活以及被告的实际给付、偿还能力等因素,且被告邱某念及父子亲情,要求仍然保留其子邱小在房产中的份额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才会有如此判决。

  这里涉及到一个房产中子女份额如何处理的问题,李明剑律师进一步提出,从法院的审判习惯来看,无论子女是否随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共同生活,其份额一般都保留在房屋中,对此她也持赞同意见。“从共有角度来讲,父母婚姻关系解体,因此共有的基础不存在,在离婚诉讼中需要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却依旧存在,因此双方仍然存在共有基础,不需在离婚诉讼中将子女的份额从房屋中析出。”律师说,“从监护角度出发,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解体或者一方不与子女共同居住而丧失,双方均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若析出子女的财产无论交由何方监管都存在风险,因此将子女的份额保留在房屋内是最为妥当的。”

  当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的财产不能析出,因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判决得房的父母一方给付子女房屋折价款。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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