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债权债务 > ​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04 12:58 浏览量 : 7421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法保课堂


相关阅读-安离婚姻律师团队亲办案例:

    

张某和杜某均是离异,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登记结婚。在杜某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前,杜某向闪某借款50万用于投资,杜某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当天,杜某又向闪某借款30万用于投资。由于婚前接触不多缺乏了解,杜某和张某结婚后多次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分开居住后,张某提出离婚。杜某认为与张某离婚的话,自己就离两次婚了,名声不好,且自己和张某结婚时间短,还没有从张某处得到什么好处,不甘心,所以不同意和张某离婚,同时杜某扬言如果离婚,也要让张某背上一身债务。

在张某提出离婚后,杜某就伙同闪某以闪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杜某要求偿还闪某借款80万元,张某和杜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都判决张某与杜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不服,经过熟人介绍,找到南京律师谢保平。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南京律师谢保平的代理意见,将此案发回重审。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20233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