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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诽谤导致受害社会评价受损,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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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3 10:09 浏览量 : 4271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张某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4民初**号

原告:赵某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张某莹,住南京市秦淮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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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女诉被告张某莹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女,被告张某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散布的污蔑,诽谤本人为小三的不实信息进行澄清,恢复本人名誉;2、依法判令被告正式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4日4从上午11:22分起一直到晚上,被告实名在中兴人才公寓内部QQ群(安居房2群,43709792)散布本人是小三的相关的不实言论。内容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的工号、部门和任职信息等;侮辱性的QQ留言;在聊天对象不是本人的情况下,被告将含有不良内容的QQ聊天截图发布在安居房2群里,虚假陈述这是被告和本人的聊天记录。这些QQ聊天截图内容极其不雅,极具挑衅挑拨意味,对整个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并引起了安居房2群内不明真相的群众的愤怒,使本人成为众矢之的。从7月14日开始,这些不良信息在本人居住小区、工作单位中广泛传播,给本人的工作,生活和心理造成极大伤害。更恶劣的是,由被告最先发布的虚假Q聊天记录截图自2018年7月19日上午起出现在微博等社交媒体,并继续传播,直接导致本人心理接近崩溃,严重影响本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离婚后诽谤导致受害社会评价受损,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张某莹辩称:原告已经在铁心桥派出所报案,案件已经了结,且已经写了书面道歉信,在QQ群里公开进行了道歉,在派出所中都有记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月23日,被告张某莹与案外人范某某离婚

2017年2月6日始,原告与被告前夫范某某相识,后登记结婚。

2018年7月24日,原告赵某女向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派出所报警称:2018年7月14日11时至7月19日0时,张某莹在其手机微信内一个名为“安居房2群”的业主群内公开散布其前夫范某某的现任妻子赵某女是小三的消息,对赵某女的名誉及精神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8年7月31日,被告张某莹在铁心桥派出所写下“亲笔陈述”,主要内容有:……我过于想念和担心女儿,就在安居房的QQ群里说范某某婚内出轨,赵某女是小三,并恶意不给我合法探望女儿……此次事件,我不该在没有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听闻他人传言,在安居房QQ群里公开侮辱赵某女是小三,是我不对,我愿意接受和解,公开在QQ群里向赵某女道歉,并保证以后不会再有类似事件发生……。

2018年8月4日,经铁心桥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第一,张某莹在“安居房2群”的业主群内发布澄清信息,澄清赵某女不是小三;第二,张某莹对赵某女进行书面道歉。另外,赵某女及其丈夫范某某不再阻挠张某莹探视女儿,双方就探视时间将事先协商决定。

以上事实有,邮件打印件、聊天记录、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亲笔陈述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被告张某莹因与其前夫范某某之间就女儿探视问题未妥善解决而在QQ群里散布原告赵某女是小三的言论,导致原告赵某女社会评价受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纠纷虽经铁心桥派出所调解,但被告张某莹审理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在“安居房2群”的业主群内发布澄清信息,澄清赵某女不是小三并对赵某女进行书面道歉,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对不实信息进行澄清、恢复原告名誉并正式公开道歉、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本院首先要提醒被告张某莹,在无真凭实据的情况下贬低他人名誉、是对他人尊严的严重不尊重;不尊重他人的背后,反映出自己内心对尊严、名誉的轻视,这一价值观也难以使自己得到社会的尊重。其次,本院也要提醒原告赵某女,面对离婚并抚养女儿的范某某,应积极敦促范某某妥善安排女儿与被告的探视,不以与被告相同的狭隘价值观处理生活中的问题,化解矛盾于根本,原告才能真正幸福的未来婚姻生活。任何阻止被告合法探视的行为,不但是对孩子童年心理的严重伤害,是给原告自己的婚姻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是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希望原告及范某某对此事有深刻认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安居房2群”的业主群内发布澄清信息,澄清自己没有依据确认原告赵某女是小三,同时在该业主群内公开向原告赵某女道歉、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该澄清信息及道歉文字在该群内保留17天不得删除。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某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江苏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强

人民陪审员  朱玉景

人民陪审员  孙 蓉

二○一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池 艳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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