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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为名诈骗多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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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6 05:19 浏览量 : 10756

被告人黄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刑初**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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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8]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以恋爱为名诈骗多人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到2018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虚构自己是“富二代”、公司合伙人等事实,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财务状况,以谈恋爱、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26448元。

1.2017年12月底到2018年1月底,被告人黄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共计92270元。

2.2018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共计125709元。

3.2018年3月到4月间,被告人黄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赫某人民币共计8469元。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在苏州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第2笔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25709元,获得徐某谅解,另退出赃款人民币10073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保证书、离婚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黄某、韩某、裴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沈某、赫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既往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曾现金归还沈某一万余元的辩解,经查,该辩解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退赃、退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0739元,发还被害人沈某人民币92270元,发还被害人赫某人民币8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

人民陪审员  王素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屠钰薇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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