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与被告南京花缘岛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初**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花缘岛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北侧区16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得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江苏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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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南京花缘岛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花缘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被告花缘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及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52000元,并赔偿原告72000元(其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其他损失60000元),共计12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报纸的宣传广告联系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2日签订《服务协议(父母版本)》,约定被告为原告的女儿提供“猎婚级别会员”的婚介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共计52000元,被告向原告推介了黄某,并称黄某系复旦大学国际与经济贸易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年收入40万、就职于京东集团上海平台经理等。基于对被告专业工作的信任,原告女儿与黄某恋爱并登记结婚。在正式办理婚礼前,原告发现黄某没有复旦大学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年收入远不达40万,也不是京东集团的平台经理,被告未能审核黄某提供的学历证书等虚假材料,导致原告女儿与黄某离婚,给原告及其女儿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被告花缘岛公司辩称:1.被告的婚介服务已经完成,不应退还52000元服务费;2.被告的各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孙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7年3月25日扬子晚报、服务协议(父母版本)、录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花缘岛公司在2017年3月25日的《扬子晚报》上发布一则“东方红娘”婚恋介绍服务广告,载明:会员证件均已审核,东方红娘可承担法律责任。并留有花缘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得顺电话134××××5278。
2017年4月2日,孙某作为甲方、花缘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服务协议(父母版本)》,约定:甲方为其子女孙晶择偶需要,乙方作为婚介服务公司,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子女提供婚恋交友服务平台;甲方自愿帮子女加入乙方成立的婚恋交友服务平台,成为猎婚级别会员,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其子女的会员服务费用共计52000元,服务期限为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服务内容包括:1.为甲方子女提供专门咨询红娘负责甲方子女的前期沟通咨询,协助甲方子女确定合适的择偶要求以及合适的择偶方式;2.为甲方子女提供专门服务红娘并为甲方子女建立、完善以及保管会员信息档案;3.根据甲方子女的择偶要求,在乙方单身数据库、合作渠道数据库等为甲方子女筛选合适约见对象(约见对象主要为:同级别会员、同级别以下级别会员、应征会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等)的甄选、审核、联络,服务期限内,乙方为甲方子女推荐约见对象不低于12位;4.服务期间,为甲方子女安排专门服务红娘对甲方子女进行定向跟踪回访;5.服务期间,为甲方子女安排专门红娘对甲方子女进行一对一个性化情感指导;6.根据甲方子女的要求,把甄选后符合甲方子女择偶要求的约见对象推荐给甲方子女,根据甲方子女意愿安排时间约见;7.根据甲方子女的约见情况,在确认未能交往的情况下,服务期内,将继续依据甲方子女的择偶要求为甲方子女安排约见对象。计费标准为服务内容第1、2、3、4、5项为固定服务成本,为不退费服务内容,占甲方为其子女缴纳的会员服务费用的60%,服务内容第6项、第7项为阶段服务成本,占甲方为其子女缴纳的会员服务费用的40%。
孙某向花缘岛公司支付共计52000元服务费,花缘岛公司为孙某女儿介绍了花某某、宋某某、黄某共三人。孙某女儿与黄某恋爱并于2018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因黄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等原因,双方于2019年3月25日调解离婚。
庭审中,孙某向法庭提供录音材料一份,证明花缘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得顺给孙某翻看黄某的个人信息档案时,档案里存有一份黄某的四年制本科学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证书序列号:NO.30009904)。在学信网上输入证书序列号NO.30009904进行查询,结果显示黄某系两年制网络教育本科毕业。
本院认为,花缘岛公司《扬子晚报》上发布“东方红娘”婚恋介绍服务广告,表明其愿意接受相关条款约束。孙某与花缘岛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父母版本)》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若一方未按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花缘岛公司作为婚恋交友服务的中介机构,针对不同的会员等级约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花缘岛公司有义务对会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与收费标准相符,孙某基于对花缘岛公司专业婚介机构的信任,同意交纳高额的服务费,其目的之一系保证择偶对象信息的真实性,而本案花缘岛公司提供的黄某个人信息中存有信息不实的情形,系违背合同基本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一定的服务费,根据本案服务内容的特殊性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花缘岛公司退还孙某服务费26000元。孙某的其他主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花缘岛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某服务费26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2197元,被告南京花缘岛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83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
审 判 长 陶道荣
人民陪审员 范陶建
人民陪审员 石红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莎郦
书 记 员 钱亚茹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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