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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放弃全部财产,无力偿债,债权主张撤销放弃行为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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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8 11:49 浏览量 : 8430

朱某与王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王某帆,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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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徐某、王某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追加王某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9年6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张皓、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徐某、王某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王某将上海市徐汇区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无偿转让给徐某的行为,并判令恢复系争房屋在2018年3月29日之前的登记状态。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因王某在向朱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朱某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作出(2017)沪0104民初2477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王某应向朱某返还相应款项;2018年3月,王某与徐某恶意串通离婚,王某并将其名下系争房屋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徐某;2018年4月,因王某未积极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朱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但由于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朱某认为王某以离婚为由将名下系争房屋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徐某的行为,主观上存在逃避执行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导致执行不能,故朱某诉至法院。

离婚放弃全部财产,无力偿债,债权主张撤销放弃行为获支持

王某辩称,王某和徐某于2018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已就系争房屋和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王某享有案外人林秀娟300余万元的债权,目前正在主张过程中,该债权数额已超过王某对朱某的债务数额。

徐某辩称,徐某和王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都归王某所有,王某所得财产多于徐某。

王某帆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9日,朱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292,5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7)沪0104民初2477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某于2018年4月10日前返还朱某292,500元;如王某于2018年4月10日前不能返还朱某292,500元,王某应另一次性支付朱某罚息3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22,500元,由朱某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2018年3月28日,王某与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龙南五村X房产中王某的份额归徐某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归徐某所有;王某的债权、债务均归王某所有和承担。

2018年3月29日,王某、徐某、王某帆签订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不动产由权利人王某、徐某、王某帆共同共有,现权利人确定将系争房屋的共有方式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权利人各占三分之一);王某并表示同意将其名下份额归徐某所有;同日,王某、徐某、王某帆至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变更手续,4月2日,系争房屋由王某、徐某、王某帆共同共有变更至徐某(2/3)、王某帆(1/3)按份共有。

2018年4月16日,因王某未积极履行,朱某就(2017)沪0104民初247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2月28日,因王某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案外人林秀娟出具给王某的借条以及案外人上海祥辉典当有限公司出具给王某的收据,用以证明其对案外人享有债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一方面,本院就朱某与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1月7日所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王某本应在2018年4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王某将其名下系争房屋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徐某的行为发生于2018年4月2日,时间明显在债权之后,该行为进而导致朱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因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另一方面,王某与徐某的离婚协议虽约定王某的债权、债务均归王某所有和承担,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合法的债权,也未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正在主张债权,故王某和徐某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以上两点,王某无偿转让名下系争房屋的份额,损害了朱某的债权,现朱某申请撤销王某将名下系争房屋份额无偿转让给徐某的行为,并将该房屋恢复至王某、徐某、王某帆共同共有的状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徐某、王某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王某将上海市XXX室房屋中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转让给徐某的行为;

二、王某、徐某、王某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权利人恢复为王某、徐某、王某帆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朱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奎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晓宜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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