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1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陆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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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1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律师,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陆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认识,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1年11月生育儿子陆某2。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2010年左右开始双方就分房居住。2011年开始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9年6月左右,原告收到很多莫名其妙的短信催款。2019年11月初开始,被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唐某某辩称,婚姻经过属实。但是不存在2010年分房居住的事实。被告有向银行和小贷公司、朋友借款,系用于微商经营。2019年11月开始因为担心兼职回家晚影响儿子休息,故未回家居住。原告就是为了不想帮被告还款,所以闹离婚。但是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陆某1与被告唐某某于2000年相识,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1年11月生育儿子陆某2。婚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19年11月起,被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组建家庭,双方之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经济问题等双方逐渐开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在彼此尊重的原则下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1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陆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蕾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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