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刑初**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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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至本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宋某某住宅,假冒业主身份欺骗锁匠打开门锁,非法进入该房屋,并滞留至2019年9月14日晚宋某某返回。
宋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齐某在现场被处警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件照片,被害人宋某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公安机关的警情详情、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未经他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日,被告人齐某虽在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置,但在公安民警第一次询问时,否认非法进入被害人住宅,认为是合法进入,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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