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1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任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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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1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被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相同);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6日生育一子任某2。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但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长期缺乏感情交流,并于2017年6月起分居至今,现双方已无感情可言。综上,由于原、被告双方生活的现状,致使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在大学期间相识,感情基础较深。虽然被告婚后生病,原告也没有尽到照顾义务,但被告仍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且考虑到孩子年幼,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至2004年间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6日生育一子任某2。
婚后,原、被告双方由于在性格、家庭琐事、照顾儿子以及被告近年来身体状况等方面产生矛盾。双方于2017年6月开始分居。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人寿保单、邮政储蓄卡、车辆登记信息、残疾证、购车收据、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在家庭琐事、照顾儿子以及被告近年来身体状况等问题上产生矛盾,致使夫妻不睦。对此双方应当积极面对、正确对待,以相互尊重、互相谦让的态度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如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多交流、多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现经审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尚不充分,其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1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任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玉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洁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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