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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来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孩子支出,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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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9 18:09 浏览量 : 10677

连某1与连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连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蒋某某,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被告:连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连某1与被告连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蒋某某、被告连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从1,500元增加至3,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之女,原告父母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离婚后,原告判归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现原告于2019年9月入读小学,学习及生活上的开支大幅增长,且近年物价飞涨,1,50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出,原告母亲难以承受。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

被告连某2辩称:其结婚时花费较大,婚后投资亏损,结欠银行及亲友的债务在2017年才还清,目前经济压力较大。原告刚入小学,义务教育花费不是很大,补习班也应有选择性,学习可以家庭辅导。离婚判决的抚养费是每月1,500元,被告按时履行,且两年来额外补贴了原告两万余元。目前其在外地工作,收入约1万元,另有2,000元的外地工作补贴,该2,000元补贴是不确定的,一旦被告不在外地工作了,就不会有这2,000元的补贴。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蒋某某与被告连某2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女即原告连某1。2017年1月4日,本院判决蒋某某与被告离婚,原告随蒋某某生活,被告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现原告年满6周岁,自2019年9月起入读小学。原告述称其入读小学后,其课外辅导等教育支出以及生活支出大幅增加。庭审中,被告确认其对原告的课外辅导等教育情况是知情的。

另查,被告现每月收入约1万元,另有每月2,000元的补贴。

离婚后原来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孩子支出,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教育支出发票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连某1现已进入小学阶段学习,其生长和教育等支出势必有所增长,原定的每月1,500元抚养费不足以负担所需开支,故原告连某1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子女本身的实际需要以及本市的生活、教育的相关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某2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连某1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连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皓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春萍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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