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虽然被告缺席但法官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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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9 19:10 浏览量 : 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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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某,女,汉族,住同原告。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原告张某1与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女儿张2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大学同学,1995年自由恋爱,2002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3日生育女儿张2。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8年10月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而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仲某某书面答辩称:家庭的建立不容易,原被告均应珍惜双方二十余年的婚姻。女儿尚未成年,不希望在其成长过程中遭受亲情的创伤。双方的父母无法接受原被告离婚,四位老人年事已高,无法经受打击。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原告承担起家庭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大学同学,1995起自由恋爱,后双方于2002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3日生育女儿张2。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18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出现夫妻矛盾之后应积极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化解矛盾。从现有证据看,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1要求与被告仲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皓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春萍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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