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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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0 06:32 浏览量 : 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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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原告刘某1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王律师,被告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大女儿刘某2由被告抚养,小女儿刘某3由原告抚养,原、被告之间无需相互支付子女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8日生育一女刘某2,2015年8月1日生育一女刘某3。双方婚初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性格异常强势,导致双方无法像正常夫妻一样沟通,被告独揽经济大权,掌控隐匿夫妻财产,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且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还对原告无端猜忌。故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罗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于大学期间自行相识恋爱,感情基础非常好,双方至今仍共同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沪光路XXX弄XXX号XXX室,双方没有分居。原告所述双方登记结婚和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婚后原、被告共同经营公司,今年4月两人还一起去了美国,5月两人还去夏令营接大女儿,故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其对原告仍有感情,希望法院不要判决离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在大学时相识、相恋,于2009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8日生育一女刘某2,2015年8月1日生育一女刘某3。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庭前到庭陈述了其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诉讼中,原告本人通过书面意见再次表明其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的矛盾;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若夫妻双方真诚相待、相互关爱,出现矛盾时积极沟通,则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1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 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周云菲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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