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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的家庭矛盾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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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0 09:33 浏览量 : 8313

卜某1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卜某1,女,汉族,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某1,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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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卜某1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由被告抚养;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0月自行相识相恋,2011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女儿卜某2。婚初因为结婚事宜、装修款、房产证加名字等问题与被告家产生矛盾,从原告怀孕到生育女儿,家庭开支均是原告承担。被告仅在居委会调解后支付了一个月的生活费。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性格上亦与原告存在不合,导致原告身心俱疲。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陈某1未到庭,但经电话联系后其表示,原告诉状上所罗列的被告的事情不属实,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卜某1与被告陈某1相识相恋后,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女儿卜某2。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等逐渐产生矛盾。2016年9月,双方因琐事争吵,经居委会调解后,确认鉴于女方在家操持,被告应每月交给家中生活费叁仟元,并要互相尊重等。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卜某1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卜某1,女,汉族,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某1,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后组建家庭,生育子女,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感情基础。婚后,因经济问题等因素,双方逐渐开始产生矛盾,发生信任危机。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在彼此尊重的原则下加强沟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卜某1要求与被告陈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卜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蕾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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