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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处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主张精神抚慰金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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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0 17:42 浏览量 : 113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潘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7月自行相识,2001年8月登记结婚,2002年2月生育儿子陈某2。双方婚后生活平淡。2017年8月被告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双方夫妻关系破裂。2017年10月底,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18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对于被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不予认可。

嫖娼被处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主张精神抚慰金被驳回

被告陈某1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经过属实。被告曾有过错,但是其回家后原告已经原谅被告。2017年10月国庆,适逢中秋节,被告回老家看望父母,因此与原告发生矛盾。2017年10月底,被告离开了双方住处,至颛兴路房屋居住,但被告仍会回家看望孩子。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经济和婆媳关系问题。考虑到双方父母身体情况,孩子正在高中读书,被告仍希望家庭维持完整,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氛围。但既然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现在亦同意离婚。但是希望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的经济状况不足以抚养孩子,且孩子是男孩,马上成年,与父亲共同生活较好,被告亦能给孩子更好的未来。若孩子判给原告,其愿意支付2,000元抚养费。关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外地的两套房屋,都是被告父母出资,与原被告无关,相关手续都是被告父母办理,其不清楚产权证情况。至于收入与存款,其处基本没有存款,家庭开销及孩子费用基本都是被告补贴,2017年其转账给原告17多万元。现在原告找了各种理由把钱花光,还不让被告看孩子,甚至报警,之前还将被告的衣物寄回老家,对被告的伤害特别大,故被告现在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1于2000年7月相识相恋,2001年8月登记结婚,2002年2月生育儿子陈某2。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价值观不同等双方产生矛盾。2017年8月,被告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底被告搬离原被告住所,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2019年4月,双方因探望儿子事宜发生冲突,原告报警。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现被告同意离婚,据此可予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要件,经本院调解无效,准予原告的离婚诉请。现双方均要求子女的抚养权,本院考虑到子女陈某2的现状及其本人意愿,为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仍随原告生活较为妥当。父母均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然抚养费的给付需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的实际需要,亦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故本案中本院对此酌情确定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陈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2017年原告从被告处转账所得的十余万元,考虑到原告身体状况、家庭开支及儿子陈某2的就学开销需要等,该部分钱款在这几年中消耗完毕尚属合理。原被告均认为对方处存在大额款项,但又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被告各自的主张实难支持。至于被告提及的原告处尚有股票账户、原被告各自主张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各种保险,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部分本院本案中不予处理。至于双方所述各自在外的债务以及外地房产,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可能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故本院本案中均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为被告婚前颛兴路房屋进行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等发生的费用以及被告为原告家丰顺路房屋进行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等发生的费用,双方均确认互相折抵,不再要求对方折价给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原被告各自主张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构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要件,故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考虑到保护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1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之子陈某2随原告潘某某共同生活,被告陈某1自2019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陈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潘某某要求被告陈某1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陈某1要求原告潘某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575元,由被告陈某1负担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静波

审 判 员  袁 洁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蕾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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