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承担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承担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0 16:31 浏览量 : 9057

陈某与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雪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2017)沪0112民初34757号案件确定的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利息4.5万及诉讼费7,225元的50%还款义务。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开始分居,后于2017年9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案号(2017)沪0112民初19157号。2013年7月,原告因经济问题向被告母亲侯菊芳出具借条一份。后,侯菊芳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陈某提起诉讼,案号(2017)沪0112民初34757号。上述案件经法院判决陈某归还侯菊芳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借款利息4.5万元。之后,侯菊芳申请执行该判决,原告共计履行还款义务205,075元。现原告以(2017)沪0112民初34757号案件确定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该债务50%的还款义务。

被告金某某辩称:原告本应该按(2017)沪0112民初34757号案件确定的还款金额全额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电话联系被告表示没那么多钱,希望以15万了结所有纠纷。被告方一开始不同意,后来执行法官与原告沟通,以20万元结案及原告不再起诉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债务还款责任为条件,被告方才同意以20万元了结该执行案件。况且,(2017)沪0112民初34757号案件中也没有确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借款的目的系用于其家中房屋的翻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承担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20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案号为(2017)沪0112民初19157号。

2017年11月8日,被告之母侯菊芳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陈某及其母亲钱建娟,案号为(2017)沪0112民初34757号。后,本院判决陈某归还侯菊芳借款本金30万元并偿付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借款利息4.5万元;陈某承担案件受理费7,225元。

2019年4月3日,侯菊芳申请强制执行(2017)沪0112民初34757号案件,执行案号(2019)沪0112执3534号。陈某先后两次支付执行款172,500元及27,500元。2019年6月29日,(2019)沪0112执3534号案件以和解为由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7)沪0112民初34757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2民初19157号民事调解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被告虽抗辩原告向其母亲所借款项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考虑到原、被告及侯菊芳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并结合原、被告数年的婚姻关系及双方的居住情况,本院有理由相信该笔债务确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主张被告负担(2017)沪0112民初34757号案件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的一半还款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然,被告的具体还款金额,应为上述案件中确定的还款总额扣除原告在(2019)沪0112执3534号案件中其应履行的还款部分。此外,原告在(2019)沪0112执3534号案件中所支付的执行费5,075元系原告自身因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该后果不应课加于被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23,88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1.69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雪琼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琼吟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07267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