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原告首次以诉讼方式离婚存在冲动可能性驳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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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1 09:45 浏览量 : 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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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5民初**号
原告:许某,男,汉族,户籍地兴化市,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吴某,女,汉族,住兴化市。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原告许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吴某离婚;2.判令婚生子许胜彬由其抚养,吴某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直至许胜彬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吴某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年底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生育许胜彬。因吴某脾气暴躁,对许某父母不孝顺,不愿意承担家务,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其与吴某发生争吵时,吴某还将其打伤,致其右手小指骨折。
被告吴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许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户口簿,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许某与吴某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3日生育许胜彬,2019年2月分居。2019年8月27日,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首次以诉讼方式要求与吴某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对许某与吴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同,且缺少必要的沟通、理解与信任。由于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怀,且双方较为年轻,许某首次以诉讼方式要求与吴某离婚,存在冲动的可能性。本院不准双方离婚,望双方冷静思考,加强交流与沟通,珍惜夫妻姻缘和共同建立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某与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陆凌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过 瑶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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