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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方案合法有效,获得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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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1 17:31 浏览量 : 7549

朱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5民初*号

原告:朱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孙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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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无锡市xxx巷x号xxx室归原告朱某所有。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方案合法有效,获得法院确认

原告朱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协议离婚申请报告、房产证及土地证、公有住房申请表。被告孙某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某与孙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23日,朱某申请购买公有住房百岁坊巷6-104室,申请表上载明该房屋建造于1990年。1997年6月20日,该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1999年3月10日,朱某与孙某协议离婚,约定凡朱某原有房屋、家具等物品仍归朱某所有,凡孙某原有物品由其自行处理。围绕上述证据,原告朱某作出如下陈述:百岁坊巷6-104室是其父母的遗产,1988年之前其住在新生路50号,1988年拆迁,1990年回迁搬到无锡市,该房屋是祖产。1997年其折算工龄将百岁坊6号104室房产购买下来,填申请表时工作人员问其配偶姓名,其告知后工作人员就将孙某的名字写在配偶处。其与孙某是再婚夫妻,于××××年结婚,1999年离婚。离婚时也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其所有,所有财产都是各归各的。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无锡市xxx巷x号xxx室归原告朱某所有,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市xxx巷x号xxx室归朱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朱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万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佳娜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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