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5民初**1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女,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戴某,男,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袁律师,无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无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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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燕妮独任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戴某于2018年2月26日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了该项反诉。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某,被告(反诉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其与被告戴某于2017年7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戴佳彬随其共同生活,戴某承担抚养费用,但之后戴某并未按约履行,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佳彬随其共同生活,由其抚养,并由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
被告戴某辩称,戴佳彬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目前由其母亲照顾,故小孩由其抚养能够维持稳定的生活环境,相较吴某来说更为有利,如果判决戴佳彬由吴某抚养,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反诉原告戴某诉称,其与反诉被告吴某于2017年7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戴佳彬随吴某共同生活,但吴某是无锡市锡山区中医医院的护士,工作经常三班倒,且居住在单位宿舍,戴佳彬随其生活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故请求判令: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戴佳彬由其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反诉被告吴某辩称:首先,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其享有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具备给戴佳彬提供稳定居住环境的条件;其次,其母亲、弟弟均在无锡定居,可以帮忙照顾小孩;再次,戴某品行不端,学历低,与其相比自身能给小孩提供更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且戴佳彬尚年幼,更需要母亲的关爱,由其抚养更为有利。综上,请求驳回戴某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7月14日,戴某、吴某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婚生子戴佳彬(2016年5月28日生)随女方共同生活,由男方承担儿子一切抚养费用,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坐落于江阴市的房产产权归女方所有,过户费由女方负担;因考虑到女方住房困难,同意女方暂时居住于男方家庭,但在儿子结婚后搬出。庭审中吴某表示,离婚后其于同年七月底搬离男方家,后居住在单位宿舍,现租住在红豆花园12幢304室其亲戚家中。
二、2016年7月15日,吴某于扬州大学护理专业专升本毕业,现为无锡市锡山区中医医院护士,2017年度获评优秀员工称号,该年度应发工资119000元,工作时间为轮班制。庭审中吴某表示其母亲及弟弟均在无锡定居,可以相互照应,方便照顾小孩。
三、2018年3月14日,无锡市锡山区中医医院出具证明载明,戴某原为该单位后勤科员工,在职期间因私卖医院集体资产(空调)于2017年8月被辞退。庭审中戴某自述中专学历,现在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收入每月4000元左右。
四、现戴佳彬居住在,由戴某的母亲照顾。案件审理过程中,戴某、吴某就探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不直接抚养戴佳彬的一方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
上述事实,由吴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无锡市锡山区中医医院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关于戴某的证明、荣誉证书、毕业证书、租赁协议,戴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说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婚姻双方协议离婚,并就抚养、财产等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吴某、戴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戴佳彬由吴某抚养,应当按约履行;其次,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有抚养意愿的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现戴佳彬年幼,尚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为合适,且吴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虽然是轮班制,但仍有规律的休息时间,其工作表现优异,又有高等教育背景,能够为戴佳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故戴佳彬由吴某抚养,戴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至戴佳彬独立生活时止。关于探望问题,经戴某、吴某协商一致,戴某可每周一次探望戴佳彬,吴某应予协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戴佳彬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戴某自2018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戴佳彬独立生活时止,2018年5月至6月的抚养费1600元由戴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此后于每年12月底和6月底前各支付48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戴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燕妮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佳露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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