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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变敲诈,刑法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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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1 22:08 浏览量 : 10626

汤某、王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刑初**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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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个体从业人员。2016年9月19日因非法拘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无锡市东亭石桥超圣广告公司员工。2008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11月17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17日到案,次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9]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李洁、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俊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捉奸变敲诈,刑法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王某于2018年12月14日14时许,驾车跟踪汤某的妻子陆某及被害人苏某至无锡市建乐家园58号2903室苏某的租住地“抓奸”,以苏某与陆某偷情为由,对苏某、陆某殴打。在苏某表明其不明知陆某未离婚而与之恋爱后,汤某、王某仍然暴力殴打苏某,以精神赔偿费为名向苏某索得人民币10000元,并让苏某写下70000元的欠条。

被告人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王某主动向被害人苏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苏某损失人民币13000元,苏某对两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病历资料、存款凭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詹某、陆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苏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汤某、王某的供述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汤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无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被愤怒冲昏头脑触犯法律,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汤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事后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王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可按各自作用量刑。两被告人让被害人写下70000元欠条一节系敲诈勒索未遂,在量刑中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两被告人已退出赃款,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王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均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严海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蒋晓岚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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