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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强律师,未婚小孩抚养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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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经常收到网友 “未婚小孩抚养权法院怎么判”的类似咨询,关于这个问题,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回答如下。

【网友免费法律咨询】

你好,我们生活在一起四年了,有办婚礼没有领结婚证,我想问下,我们已有个三岁的孩子,现在两个人感情不和实在过不下去了,请问孩子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解答】

您好,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可以起诉到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第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第二是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第三是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第四是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五: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第六: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第七: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所以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这个时候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子女会按照自己更加亲近的感情进行选择,这样会得到更好的照顾。

 

以上就是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关于“未婚小孩抚养权如何分配”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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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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