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

固话: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

执业证号:

来访地址: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财产分割 >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有这8种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有这8种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19-12-25 16:44 浏览量 : 344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有这8种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然而一些人在结婚后觉得对方不适合,就会选择与对方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谈到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很多人不懂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会对财产的分配充满疑惑。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具体的有以下情况: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以上是对“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解答。结婚不易,离婚需要谨慎。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面临感情破裂却又无法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候,欢迎联系安离婚姻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咨询。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07017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