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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丨恋爱期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分手后能否认定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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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2-11-20 14:14 浏览量 : 324

有典说法丨恋爱期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分手后能认定为借款吗?南京离婚律师法律咨询18601404123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2010年相识,两人2017年开始交往。在交往期间,双方互相发生多笔经济往来,两人分手后,张某认为李某以买房、投资、偿还借款、买理财产品等为由多次借款,合计达95万元,应当返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认为,张某的陈述不属实,很多款项是张某主动转账给李某,用以生活消费,李某也向张某多次转账,张某仅是挑选了双方在交往期间的几笔大额款项往来,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双方就案涉款项并无借贷合意,部分款项属于原告的赠与,部分属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应就借贷合意和款项的交付事实举证证明。

本案原告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的金额为4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本案张某、李某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系恋人关系,期间两人分分合合,且双方经济往来较多,案涉款项是否为借贷关系,应当重点审查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


01

欠缺借贷合意无法认定为借款

2018年6月和2018年11月张某分两笔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李某汇款20万,合计40万。同年12月张某出具证词一份,该证词中明确载明两笔款项系其委托李某寻找店铺、代付租金、转让费等,故就上述两笔款项,双方间并无借贷合意。张某给李某发的微信聊天中表示“以前的不说了,所有的东西我也不要了,就从去年十一月我给你20万开始吧”,由此可见,张某对其转账的两笔20万元不要求李某返还的意思表示明确。审理中,张某以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发送的“你的20万不会不还你的”一句,来主张2018年的前述两笔款项系借款,但该微信与前述两笔款项的打款时间相隔近一年,且双方间经济往来较多,并不能证明对应关系,亦不能证明借贷合意,故对张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02

款项性质不明确时,出借人应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的存在

2021年2月,张某向李某汇款15万元,张某主张系出借给李某购买理财产品,但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双方对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李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鉴于此期间双方系恋人这一特殊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难以区分该15万元转账是基于恋人交往期间的日常开销、相互赠与还是借款、还款等行为,也不排除系其他性质的转款。在15万元转账汇款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张某仍应就15万元转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综合全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就该笔15万元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对此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3

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应认定为借款

2019年11月,张某向李某汇款40万元,就该笔款项,张某虽未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是根据两人聊天内容,结合聊天记录的上下文,以及李某在2020年4月确实以其母亲名义购房的事实,足以证实张某有出借款项、李某有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即双方间具有借贷合意,法院予以认定。李某抗辩款项系赠与,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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