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近日,岱山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起离婚纠纷的立案申请,30岁的李某想和结婚7年的妻子刘某离婚,理由是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且已分居两年。这已经是李某第二次提出离婚申请了。
在这之前,李某就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离婚申请,被法院驳回。而这一次,李某的离婚申请再次被法院驳回。
法院判决
原来,李某和妻子刘某2014年结婚,婚后感情和谐,家庭幸福。
然而,在2017年5月,妻子刘某被查出患有宫颈癌,治疗过程将会相当漫长并需要花费大量治疗费用。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李某觉得自己被妻子拖累了,于是不但对妻子的病情置之不理,甚至经常借故与妻子发生争吵,直至2017年7月开始分居。
在调解中,法院希望李某能在离婚后对妻子作出一定的资助和补偿,遭到李某拒绝。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两次驳回李某的离婚申请?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
而本案中,在妻子患病之前,夫妻双方感情和谐,但是妻子患病后,李某试图通过与病重的妻子分居两年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属于有目的性地逃避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故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方拒绝承担该责任,另一方怎么办?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婚姻一方有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配偶履行扶养义务。
更严重的是:配偶拒绝扶养,情节严重或构成遗弃罪;
其次,是在离婚进行中: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例如: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这时,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具体而言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来源:金装律师普法号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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