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后又申请撤诉
却不被法院支持
天门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判决原告吴某和被告毛某解除婚姻关系
吴某返还毛某彩礼20万元
2019年2月13日,武汉女子吴某与天门男子毛某登记结婚。同年4月,吴某向天门法院起诉离婚。
天门法院审理查明,婚前,毛某为吴某购置了3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及7000元手机一部,给付见面礼金2.2万元、酒席钱1万元、彩礼钱20万元。在办理结婚酒宴时,毛某的亲友还给付吴某茶钱等2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前支付的彩礼款是否需要返还进行了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
庭审结束时,吴某以双方准备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毛某认为吴某根本没有协商处理的意思,撤诉纯粹是为了侵占财产,不同意吴某撤诉。法院依法裁定不准吴某撤诉。
天门法院认为,吴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毛某离婚,毛某亦同意离婚,依法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毛某为与吴某缔结婚姻,在婚前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共计给付吴某23.2万元,属于毛某给付吴某的彩礼。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到吴某起诉离婚,时间仅有两月,可以认定吴某与毛某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故本院酌情确定吴某返还毛某彩礼20万元。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吴某返还毛某彩礼款20万元。
民事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案件当事人应当依法参加诉讼,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本案中,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庭审后又随即撤诉,被法院认定存在侵害毛某合法权益的嫌疑,遂依法驳回其撤诉申请,并依法进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来源:天门社区网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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