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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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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02 05:28 浏览量 : 11706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处无所谓男女平等,实际上也不应该、不可能平等】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极端情形:(2014)通民初字第14012号,为结婚男方将全部财产协议给女方并经公证,后来女方离婚,判决支持该公证,仅以女方对男方适当补偿打发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不平衡是常态,平衡是偶然】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对外是一体;内部意思自治】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总费用50万,20岁入伍,具体年限为50年,年平均值为1万,结婚期间为领证之日起的天数/365的上,余数大于等于0.5的加一年】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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