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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沭阳县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2018.08.28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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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19-12-10 12:43 浏览量 : 9979

离婚纠纷(2018.08.28)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微信:18601404123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女,19**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电动自行车二辆、台式电脑一台、

TCL电视机二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套、美菱冰箱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波轮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台、抽油烟机一台归原告A所有(上述财产均已在原告A处),其他由原、被告各自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分割款和经济帮助款合计66000元,由原告于2019年2月4日之前支付3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36000元,如果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视为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立即到期,且原告另向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可就尚欠款和违约金申请强制
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维胜

人民陪审员韦乾元

人民陪审员徐巧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璧瑞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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