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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担保,分手后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你承受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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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15 14:45 浏览量 : 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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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爱情中的担保,你承受得了吗?

你有过这样的经历吗?在伴侣或朋友办理借贷需要担保人的时候,出于感情或者义气二话不说就答应下来,可你知道当你在“担保人”的位置签下大名时意味着什么吗?本期小编就带来了这样一个案例。

女教师碍于情面为男友做担保,分手后仍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小王是南京某高校的一名老师,小张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2012年两人沉溺在热烈的恋爱之中。

一天,小王被小张带去见他的同事小阮,原因竟然是:

小张:这是我的同事小阮。亲爱的,今天找你来其实是想帮我做个担保。

小王:什么担保?

小阮 :给你,这是小张向我借62万元的借条,他说是经营需要,他已经在上面签字了,你看下面还有一个“担保人签字”,你是他的女朋友,你就帮他担保一下吧。放心,这个钱不用你来还,你只要担保就可以了。

小王:这…...好吧。但是你说的,我不用还钱的。

于是,小王在“担保人”处签了名,旁边还按了自己的手印。

爱情中的担保,你承受得了吗?

回去的路上,小王左思右想,觉得事有蹊跷啊,自己怎么就莫名其妙给人做了担保人呢。小王觉得不对劲,和小张争执不断,最终两人感情走向破裂,小王向小张提出了分手。

转眼间,2年过去了,借款期限到了。

小阮找小张要回欠款,但是小张却不还钱。没办法,小阮只好去找担保人小王。虽然小王做了担保人,但是借款的具体事宜她根本不清楚,而且她早就和小张分手了,所以她表示自己也没办法。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小阮决定求助于秦淮法院,把张、王二人告上法庭。

小阮的诉请很简单,就是要求这二人把62万还给自己。而且他还强调:小张返还借款62万元,小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小张并未出庭,那么,在庭上的另外两人又是怎么说的呢?

小阮说 :2012年4月,张以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向我借钱,碍于面子嘛,没办法,我就从银行取了60万借给他,还从家里拿了2万,总共是62万元。 4月28日,他给我出具了一张62万元的借条,承诺两年内还清,王在借条担保人处签了字。2年后,我问张要回这62万,但他不还钱。我只好去找王,但她说找她也没用。

小王说:2012年,我和张系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4月28日张说要去和阮谈事情,随后就要求我在借条上签字,我就只好在借条上签了字,回去之后想想不对就和张分手了。他们两个肯定是串通一气,我根本不清楚阮所说的钱到底有没有借给张,说是说张拿钱是为了经营需要,但他也提供不了证据啊!请求法院驳回对我的诉请。  

为了证明小张向自己借钱以及自己把钱给他的事实,小阮提供了如下证据:

借条原件一份

公司在某银行的现金支票存根

公司股东的证言

而法院也采纳了小阮提供的各项证据。

案件审理时,法庭就借款数额62万元如何构成要求小阮进行解释。

小阮说:

2012年4月12日给了张20万、4月17日给了30万元、4月19日给了10万元,平时张陆陆续续又还款还了一部分,最后2012年4月28日我又给了张20万元,结算下来总借款数额时是62万元。

而且,4月28日给张的20万元来自我妈给的买车的钱,我以车辆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了20万元,但是因为轿车已经卖了,并且银行贷款合同也已经撕掉了,所以无法提供证据。

但是经法院向银行调查,小阮在2012年在银行只办理过一笔18万元的信用卡大额分期业务,并无20万元贷款业务。

爱情中的担保,你承受得了吗?

最终,法院给出如下意见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原告阮某主张被告张某向其借款62万元,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已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借贷合意已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故原告应就款项交付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被告王某主张其提供担保系受到欺诈,亦应当就相关事实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01关于借款数额

本案中,原告阮某主张分别于2012年4月12日给付张某20万、4月17日给付张某30万元、4月19日给付张某10万元,并分别提供了相应的取款凭证,虽该些取款凭证系阮某担任股东的某公司取款,但阮某对此进行了说明,被告张某、王某未能提供反证,故本院对原告阮某有关该60万元出借给张某的事实予以认定

阮某陈述2012年4月28日晚还给付了张某20万元,但未能就款项来源提供充分证据,此外,阮某还陈述在4月28日张某给他写借条之前,已经知道张某之前问他借钱用于经营系子虚乌有。对于该20万元的交付,阮某则陈述系用一个塑料袋装着直接给张某的。综合诸多因素,本院认为该笔20万元的借款原因、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都存在疑点,原告阮某有关该20万元的证据不足,对该20万元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阮某还自认借款后,张某平时还了一部分钱,但对于还款细节无法清晰描述,根据借条数额及原告诉称的所谓的“2012年4月28日的20万元”,张某的借款总金额应当认定为62-20=42万元。现张某逾期还款,原告以诉讼形式主张其归还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应向阮某返还借款42万元。

02关于王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证人的证言能够与原告的陈述相印证,足以证明王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的事实。其次,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又是一位大学教师,其年龄、文化程度、理解能力都足以让其明了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其辩称意见为真,在借条出具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却从未关心过借条载明的款项是否实际给付,自己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此种行事方式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第三,在庭后法庭对王某进行谈话时,其本人亦表示签字时理解借条的意思,只是因为相信阮某说不会要她承担责任才签字。

综上,本院对王某在借条上签字系受到欺诈、莫名奇妙就签字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王某应当就其担保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被告王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并未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现原告以诉讼形式在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向王某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某支付借款本金420000元;

◎被告王某对被告张某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

◎驳回原告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张某、王某负担6774元,由原告阮某负担3226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6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300元(被告张某、王某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小编有话说

当你帮别人签下担保的大名时,这个风险一直会持续到借款人的还款之日,但如果借款人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将欠款还清,那么作为担保人的你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在担保的这个重大问题上决不可感情用事,否则一旦对方背信弃义,你只能自食苦果。

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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