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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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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0 11:45 浏览量 : 12439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来源:最高法院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相关阅读:女子假冒军人结婚领证,男方发现后起诉民政局撤销结婚证胜诉

结婚领证后发现妻子军人身份造假,彭先生认为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严重失职,将西城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西城区民政局撤销结婚证。西城区民政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彭先生、李女士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李女士提交的材料显示其所在单位系某部政治部,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西城区民政局所在区,故二人向西城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西城区民政局亦据此受理。

现某部政治部保卫部出具的证明显示,该部并无名为李女士的干部,李女士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军官证系伪造。西城区民政局用于办理结婚证的证明材料中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李女士军官证记载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故被诉结婚证因上述材料的不真实而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尽管西城区民政局对二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查,被诉结婚证仍应依法撤销。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结婚证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驳回西城区民政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彭先生与李女士2014年的结婚证的判决。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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