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遇到“真爱”与之喜结良缘,谁曾想新娘竟是冒用他人姓名的“李鬼”,小伙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其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情形,小伙遂诉至法院。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7年初,刘某通过相亲认识了“字某某”,俩人一见钟情。两个月后,刘某与“字某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给了“字某某”彩礼9.8万元。沉浸在新婚喜悦中的刘某万万没想到,结婚刚1个月,“字某某”突然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刘某怀疑自己被骗婚遂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
经查,“字某某”的真实姓名叫赵某,赵某与他人合谋,冒充“字某某”与刘某相亲并结婚以骗取彩礼钱。2017年12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8年9月,刘某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其与“字某某”的结婚登记,区民政局以“撤销婚姻登记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形,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为由未予撤销。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与“字某某”的结婚登记。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第三人字某某取得电话联系并制作笔录,字某某陈述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是其本人,其和刘某没有见过面,当时是身份证丢失,但几个小时之内就挂失了。在其身份被冒用与刘某结婚登记之前,其已经在云南结婚。
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需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到婚姻登记机关与刘某进行结婚登记的女士并非“字某某”。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婚姻登记,导致结婚登记对象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婚姻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可能予以实现。区民政局办理的涉案结婚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涉案结婚登记。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区民政局按照判决将涉案婚姻登记撤销情况在婚姻登记系统中予以载明备注。
婚姻登记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行政确认行为,现实生活中,部分婚姻登记行为确实存在错误或者瑕疵,但囿于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无明文规定等各种原因,无法及时予以撤销或更正,给婚姻缔结双方带来极大烦恼和不便,影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当性,也间接冲击了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其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名誉权的损害程度是相当的,并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后者才属于应当纠错的情形。行政机关实施婚姻登记行为时,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慎审查,以保障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自主和真实,对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及时、主动纠错,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损失。
法律规定是抽象原则的,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适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将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更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勇于面对,积极作为,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供稿:江北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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